(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01 |
颁布日期: |
2015/09/01 |
颁布机构: |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01 |
颁布日期: |
2015/09/0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公布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广泛开展新安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实施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实施环境,推动了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在新安法宣贯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进展不平衡、宣贯力度有所减弱、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推动新安法切实贯彻落实到位,有力推进依法治安,现就进一步加大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实施新安法,是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大新安法宣贯实施力度,切实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新安法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遵章守规、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作为需要长时间坚持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宣贯实施工作和监管执法实践、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有效解决本地区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直至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安全法治环境。
二、推动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常态化
《安全生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要进一步加强以新安法为核心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遵法、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扎实向纵深推进。
(一)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结合每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促进以新安法为核心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普及活动。特别要结合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日”、“消防安全日”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普及活动;要结合政府法制部门部署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点,针对部门、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提高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的实效性,切实推动新安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考核机制。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各类业务培训及考试、上岗考试、竞争选拔考试等重点内容。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并做到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大企业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实施主体,要把企业作为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督促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法治宣传教育。企业要坚持把全员普法和守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培养从业人员守法遵章的自觉性。
(二)督促指导企业逐条落实新安法。企业要对照新安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联系实际逐条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推动新安法全面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名从业人员。
(三)督促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对照新安法全面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督促指导企业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企业要对照新安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现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做好补充、修改、废止等工作。
(五)督促指导企业加强日常检查考核。企业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把制度规程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内部各层级员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与员工待遇晋升奖惩相挂钩。
(六)着力加大小微企业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力度。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丰富措施手段,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督促指导小微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把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践有机结合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把新安法宣贯实施工作和监管执法实践有机结合,既要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各类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又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一)依法建立完善分类分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把新安法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注重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以案释法,向企业有关人员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相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三)充分利用新安法赋予的新的执法手段和更加严厉处罚措施。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化“打非治违”,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力度,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条例》修改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立法法》修改颁布为契机,加大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力度,以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快各地《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进度。同时,要加大对各设区的市的督促指导力度,结合实际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