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地震办修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5修订)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16 颁布日期: 2015/04/16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16
颁布日期: 2015/04/16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地震办修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地震办修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震办制订的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黄府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黄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行政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委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时,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兼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区指挥部设在区地震办应急处置中心或区应急联动中心。   2.3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职责,指令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2.4 工作机构   2.4.1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2.4.2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办,震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区指挥部运行保障。负责对外通联与协调。   (2)做好参谋助手,提出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工作。   (5)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各街道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本区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有关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3 应急处置   3.1 响应分级   3.1.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两大类,四级响应 分 类 等 级 程 度 有感地震 四级响应 一般地震 三级响应 较大地震 破坏地震 二级响应 严重地震 一级响应 特别严重地震   3.1.2分级响应   3.1.2.1 地震灾害分级判断 类别 构成依据 震情 1.烈度;2.震级 灾情 1.人员伤亡;2.次生灾害;3.建筑物破坏;4.经济损失 社情 1.政治影响;2. 社会秩序;3. 舆情动向 民情 市民情绪反应   3.1.2.2 震情判断   震级和烈度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确定响应等级的判断依据。其中,烈度是关键参考依据。如果达到或超过7度,即使震级未达到条件,也应判定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1.2.3 灾情判断   如伤亡人数超过分级标准,可视超过数量调整响应等级。如发生大面积、严重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3.1.2.4 社情判断   震情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发生多处大量人员集聚并有骚乱现象,影响社会秩序时,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3.1.3 响应等级判断条件 等 级 响应条件 有感 地震 IV级 (一般)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烈度达到4-5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5级左右地震、本区地震烈度达到4-5度; 3.本区普遍有明显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 4.无直接人员死亡; 5.部分危棚简屋、围墙等损坏,老旧建筑物开裂。 Ⅲ级(较大)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地震,烈度达到5-6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6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5-6度; 3.本区普遍有强烈震感; 4.少量人员伤亡; 5.本区有少量建筑物破坏,部分建筑物发生开裂或倾斜。 破坏性地震 II级(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6级地震,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7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3.全区震感剧烈; 4.死亡1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 5.本区数量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设施有较大破坏、倒塌,大量房屋开裂。 I级 (特别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8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3.本区大量建筑物破坏、倒塌、损毁,交通、通讯不畅,部分地区生命线工程严重破坏,次生灾害严重; 4.死亡100人以上,受伤1000人以上。   3.1.4 应急响应启动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区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若震中区位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指挥部可自行先期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迅速进行前期处置。   3.2 有感地震响应(三级、四级)   3.2.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指挥部 地点 区地震办应急处置中心(丽园路895号) 指挥 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地震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组成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地震办、区新闻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区市政委、各街道办事处。   3.2.2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 区指挥部启动 震后45分钟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中心; 总指挥到达前,由副总指挥前期处置 震后1小时 各成员单位到达指挥中心   3.2.3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处置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 (区电子政务办) 1、负责与市应急办联络与沟通; 2、负责上级部门与领导视察、指导接待与安排; 3、保障通信畅通。 区人武部 救灾民兵进入待命状态。 区地震办 1、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通报后,速报区总值班室和分管副区长,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在30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和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收集灾情、社情和民情信息; 3、参与抗震救灾辅助决策与指挥,负责区指挥部运行保障。 区新闻办 1、及时通报震情和灾情,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2、加强舆情监控与引导等工作; 3、利用区属各类媒体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教育局 若有感地震发生在教学时期,组织各学校疏导师生紧急避险。 区公安分局 1、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救灾线路畅通。 区民政局 与区地震办联合进行灾损评估、核查。 区卫生计生委 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医疗救治和伤员运送、转运等各项工作。 区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局 了解各类房屋受损情况,及时组织抢修。 区民防办 专业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 区市政委 随时掌握人民广场、新天地、南京路、外滩、田子坊、豫园等地区的人流聚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了解社情民意动态,掌握辖区受损情况,组织民众正确避险,防止人员过度聚集。   3.2.4灾情报告   1.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指挥部提交灾情、灾损、社情、民情报告。   2.区地震办与区民政局联合向区指挥部提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3.2.5应急期结束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 破坏性地震响应(一级、二级)   3.3.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指挥部 地点 区应急联动中心或视情待定 指挥 区长为总指挥 成员 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见本预案附件)   3.3.2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可为现场指挥部或设立军、警、地联合救援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实行属地化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   3.3.3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 区指挥部启动 震后30分钟至1小时 总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位   3.3.4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处置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 (区电子政务办)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信息与通信保障应急程序,确保信息与通信畅通。 区人武部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救灾民兵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区地震办 1、协助区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和分析灾情,根据震灾特征和震情发展,随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3、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编写灾害报告。 4、协助市地震局布设移动监测点。 区新闻办 1、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2、加强舆情监控与引导等工作; 3、利用区属各类媒体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商务委 1、负责保障抗震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和储备; 2、统一调配储备物资与生活用品,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救济物资和物品,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组织企业和单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区教育局 1、若地震发生在非教学时期,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开放学校接受灾民安置; 2、若地震发生在教学时期,负责组织各学校疏导师生紧急避险和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区公安分局 1、指令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2、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确保救灾线路畅通。 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各街道就近、就地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排各类弱势群体; 2、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3、负责接收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有序组织救灾捐赠活动; 4、联合区地震办进行震害评估和灾情速报工作。 区财政局 1、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与物资管理; 2、对因抗震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抢险工程装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区建设交通委 联系协调各类公用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抢修供水、供电、供气、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并负责抢修后的道路修复保障。 区环保局 1、及时关注本区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水情预警预报信息; 2、加强灾区环境整治,避免土壤、水环境等被污染。 区卫生计生委 1、组织医疗机构迅速开辟绿色抢救通道,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负责药品的储备与发放,对受灾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2、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水质、疫情等的监测,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灾后救灾食品、药品的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 1、负责灾后行道清障排险、树木绿化修复工作; 2、负责灾后灾区的环境安全保障及市容卫生。 区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局 组织抢修与恢复被损坏的建筑物。 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对震后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资储备进行严格检查监督; 2、配合相关部门防止受灾单位灾害情况的扩展。 区民防办 1、组织调度本系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区旅游局 1、负责震后旅游行业及旅游场所人员疏散; 2、配合开展旅游行业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3、协助妥善安置在本区旅游的国(境)外人员。 区市政委 1、加强对人民广场、新天地、南京路、外滩、田子坊、豫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 2、组织人员紧急避险。 3、加强震后市政设施、高空悬挂物的管理,防止高空坠落。 区红十字会 1、组织震后募捐工作; 2、协助开展震后医疗救护。 区消防支队 负责震后火灾的扑救和人员救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启动街道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永业集团、南房集团、黄浦置地集团 组织抢修与恢复被破坏的居住房屋以及其它相关建筑。   3.3.4.1人员搜救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未启动前,区政府可视情迅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区指挥部可组织本区属专业与民间抢险和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行动。   3.区指挥部视紧急搜救需求,可调集和征用社会工程装备、交通工具、救灾器材与物资等。   3.3.4.2支援请求   视灾情程度或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以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区县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事项包括:抢险与救援队伍、抢险工程装备、紧急通信设备、供水车与供电车,和药品、医疗器材、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3.3.4.3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   (1)本区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必要时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调度救护车辆及时转送受伤人员,伤员过多时,由区指挥部协调征用社会运力实施转运保障,并协调异地救治。   (3)组织、动员市民自愿献血,确保血浆供应。   (4)迅速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加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性疾病预防宣传活动。   3.3.4.4灾民安置   区指挥部指令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利用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灾民安置点,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排孤儿、孤老及残疾等弱势群体。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民众。   3.3.4.5基础设施抢修   区建交委联系协调各类公用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抢修抢通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通行;及时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与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城市运转正常,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3.4.6震情监测   区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协调布设移动监测点,通过三网一员加强地震前兆观测,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前兆宏观异常信息。   3.3.4.7次生灾害防御   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与卫生防疫,加强危化品与核化品监管,加强海塘、堤坝和防汛墙巡查,联系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隐患排摸。   3.3.4.8社会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应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武警和公安可建立军警群防联防维稳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重点区域和目标的治安维护,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搞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3.3.4.9开展社会动员   (1)区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区民政局会同区红十字会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济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必要时,区指挥部请求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实施对口支援。   3.3.4.10涉外事务管理   区政府外办会同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局等部门妥善安置在本区工作、学习、经商、旅游等国(境)外人员,并及时上报安置情况。   3.3.4.11信息发布   区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区属媒体开展宣传,及时安抚民心,回应社会关切。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3.3.4.12震灾调查与评估   区各街道和有关单位为市地震局调查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地震社会影响等工作提供协助和安排。区民政局与区地震办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根据国家有关灾评规定提出灾评报告,并报区指挥部。   3.3.5 指挥与协调   3.3.5.1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本区启动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和协调。国家、外省、市级救援队在本辖区抢险救援,接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区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5.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按区指挥部启动响应等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成本街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协调,接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   3.3.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地震活动趋于平稳、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全区社会稳定、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因抗震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抢险工程装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有序组织有关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灾后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 保险理赔   区各街道办事处为保险理赔和给付提供帮助与协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驻地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区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开展常态化、综合性、实战性演练。形成军、警、地协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5.1.2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等力量,大力推进社区物业等基层抢险救灾能力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5.1.3充分发挥地震应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地震应急管理研究。   5.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市、区两级地震应急信息与指挥技术系统互联、互通一体化体系,加强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强化区应急联动中心平台功能,为抗震救灾快速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5.3.1建立本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生产、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和工程抢险器材、医疗器材和药品等供应。   5.3.2本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及日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可向市财政申请支持。   5.4 避难场所保障   5.4.1全面推进本区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资源,因地制宜设立一场、一地多用、多能的标准化或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5.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   5.5 基础设施保障   5.5.1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会同有关单位与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与救援行动需求。   5.5.2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交通运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制定交通预警信息、道路清障和交通基础设施抢险抢通等应急措施,配合区公安分局交通疏导工作。区公安分局将交通管制列为应急响应优先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装备、救灾物资及伤员运送通行畅通。   5.5.3生命线工程保障   区建交委会同有关单位与企业建立水、电、气紧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水、电、气抢险抢修能力。发挥供水、供电车等应急作用,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需求。   5.6 公共信息保障   区地震办、区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单位制定公共信息应急发布预案,利用公共场所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等信息传播平台,及时发布地震预警、震情信息和快速疏散避险等信息。   5.7 自然环境保障   区环保局应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自然灾害变异趋势,及时关注本区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潮位、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全区水域污染监测,严防二次叠加灾害发生。   5.8 宣传与演练   区地震办大力推进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技能培训普及工作,以普通市民为重点,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区地震办加强对演练工作的支持与指导,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区地震办、区新闻办、区科协应立即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措施,配合区指挥部通过门户网站、微博等,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辟谣,组织专家赴电视台、电台进行地震科学知识宣传,解惑答疑,平息地震谣传。 7 表彰与问责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区地震办负责本行政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新修订预案应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地震局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2 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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