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职业灾害紧急处置作业要点

颁布机构: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28 颁布日期: 2015/04/13
颁布机构: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北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28
颁布日期: 2015/04/13
法规名称:台北市职业灾害紧急处置作业要点 发布日期:民国 104 年 04 月 13 日 职业灾害定义与扶助 二、所称职业灾害系指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2 条第 5 款规定之事件,本 要点除特别指定外,适用范围以事业单位之「工作场所」职业灾害为 限,并区分为下列 3 级: (一)甲级职业灾害:罹灾死亡 3 人以上或伤害人数 5 人以上之事件 。 (二)乙级职业灾害:罹灾死亡 1 人以上或伤害人数 3 人以上之事件 。 (三)丙级职业灾害:罹灾人数 1 人以上,造成罹灾者肢体或器官严重 受损,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体机能严重丧失,且须住院治疗连续达 24 小时以上之事件。 三、营造工作场所之设施、设备,导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财产危害之公共安 全事件,比照乙级职业灾害处置。但罹灾死亡 3 人以上或伤害 5 人以上者,比照甲级职业灾害处置。 职业灾害通报 四、台北市劳动检查处(以下简称劳检处)置职业灾害通报电话(2596– 9928),指派专人 24 小时轮值受理通报(以下简称轮值人员)。 五、轮值人员接获下列通报,立即进行职业灾害紧急处置: (一)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9) 通报之事件。 (二)事业单位依同法第 37 条第 2 项通报之事件。 (三)其他单位(人)通报职业灾害之事件。 六、轮值人员(或指派检查员)视接获通报之罹灾人数,初步分析灾害等 级,依下列程序紧急处置。但 12 小时内通报之罹灾人数有变动,适 时调整灾害等级与处置方式: (一)甲级职业灾害 1.实时通报 (1)电话通知劳检处处长,劳检处处长电话通知劳动局局长。 (2)电话通知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 (3)已知灾害情况,摘要上传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LINE 群 组。 (4)劳检处派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劳动检查及搜证,视需要访谈相 关人员,初步了解肇灾原因与违反劳动法令。 (5)劳动检查、搜证或访谈结果,摘要上传回报劳动局「职灾处置 服务队」LINE 群组。 (6)劳动局(局长室)将轮值人员通报之灾害信息转知市长室,并 转贴于「市政府」LINE 群组。 (7)职业灾害发生于例假日或非上班时间,以上各款紧急处置程序 亦同。 2.书面通报表(传真) 登录劳检处「重大灾害通报表(附表 1)」,24 小时内分别传 真劳动局(局长室与职业安全卫生科)、重建处及职业安全卫生 署。 3.实时简讯或劳动安全电子报 接获职业灾害通报 3 日内,缮制灾害发生简介与可能预防对策 ,全面转知事业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人员注意防范。 (二)乙级职业灾害 1.实时通报 (1)电话通知劳检处处长,劳检处处长电话通知劳动局局长。 (2)电话通知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 (3)已知灾害摘要上传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LINE 群组。 (4)劳检处派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劳动检查及搜证,视需要访谈相 关人员,初步了解肇灾原因与违反劳动法令。 (5)劳动检查、搜证或访谈结果,摘要上传回报劳动局「职灾处置 服务队」LINE 群组。 (6)劳动局(局长室)将轮值人员通报之信息,转贴于「市政府」 LINE 群组。 (7)职业灾害发生于例假日或非上班时间,以上各款紧急处置程序 亦同。 2.书面通报表(传真):同甲级职业灾害处置方式。 3.实时劳动安全电子报:同甲级职业灾害处置方式。 (三)丙级职业灾害 1.实时通报 (1)已知灾害摘要上传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LINE 群组。 (2)转知责任区劳动检查员。 (3)责任区劳动检查员接获通报翌日前(例假日顺延),对发生职 业灾害之工作场所实施劳动检查。 2.书面通报表(传真):登录劳检处「重大灾害通报表」(附表 1 ),72 小时内分别传真劳动局(局长室与职业安全卫生科)、 重建处及职业安全卫生署。 3.实时劳动安全电子报:责任区劳动检查员实施职业灾害检查 5 日内,缮制灾害简介与可能预防对策,全面转知事业单位职业安 全卫生人员注意防范。 七、轮值人员实时通报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LINE 群组,主要内容 如下: (一)通报单位与时间。 (二)灾害发生时间、地址。 (三)已知灾害伤亡及发生情况摘要描述。 (四)前往现场处理单位或人员姓名。 (五)有关「时间」均纪录至「分」。 (六)提供 LINE 群组数据输入人员姓名及职称。 八、轮值人员回报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LINE 群组,主要内容如下 : (一)现在已知罹灾人数(区分工作者与非工作者)。 (二)初步分析肇灾可能原因与责任。 (三)初步分析违反之劳动法令与相关处置作为。 九、职灾处置服务队 LINE 群组其作用是作为意见交换及讯息提供,其群 组讨论讯息,不得对外转述。 职业灾害先期处置 十、轮值人员(或指派检查员)至职业灾害现场,应避免妨碍或影响救灾 。针对事业单位依下列情况,先予命令停工: (一)营造工作场所发生甲、乙级职业灾害,工作场所与职业灾害有关及 有发生职业灾害之虞即命令停工。 (二)非营造工作场所发生甲、乙级职业灾害,以工作场所与相关作业命 令停工。 (三)丙级职业灾害,得以工作场所与相关作业命令停工。 十一、轮值人员(或指派检查员)至职业灾害现场,进行初步搜证范围, 包括下列事项: (一)导致职业灾害之直接或间接证物,扣留或照相存证。 (二)照相或录像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备毁损情况。 (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之纪录。 (四)罹灾者雇佣关系(劳动契约)及最近一个月之工时、工资、出勤 情况等劳动条件纪录。 十二、接获轮值人员通报之单位,在不妨碍或影响救灾情况,先期处置措 施如下: (一)甲级职业灾害 1.劳动局(局长室) (1)局长亲至职业灾害现场指挥或了解搜证情况。 (2)局长或指定副局长召集相关人员,成立紧急处置项目。 (3)视职业灾害严重性,由局长或指定代理人,前往关怀罹灾者 或其家(遗)属。必要时,得依罹灾程度,分别致赠伤亡紧 急处置扶助金。 (4)指定发言人,统一发布新闻说明。 (5)宣示事业单位有违反劳动法令,依法从重处分或移送管辖地 方法院检察署侦办。 2.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科) (1)汇集劳检处劳动检查结果,初步分析灾害原因与责任。 (2)判断事业单位违反之劳动法令。 (3)确定停工范围与罚款处分额度。 (4)了解职业灾害事业单位之紧急救护情况及补偿措施。 (5)督导劳检处研订防范类似职业灾害再发生之因应措施。 (6)前述(2) –(6) 款综合汇整陈核后,送发言人适时发布 新闻。 (7)搜集罹灾者户籍或诊断证明等资料,快速发放慰问金。 3.劳检处(处长室) (1)处长亲至职业灾害现场指挥搜证。 (2)视灾害规模与严重性,立即调派具检查类似灾害专长之劳动 检查员,成立劳动检查小组(含轮值人员),分工或分责任 区,进行现场检查与搜证作业。 (3)规划并全面启动劳动检查职业灾害相关事业单位之工作场所 。 (4)研订并执行防范类似职业灾害再发生之因应措施。 4.劳检处(轮值人员或劳动检查小组) (1)确认罹灾者人数与伤亡情况(区分工作者与非工作者)。 (2)确定停工范围,并立即送达停工命令。 (3)全面照相搜证,保全肇灾证据。 (4)搜集事业单位管理措施之纪录。 (5)调查罹灾者雇佣关系(契约)及最近一个月之出勤或轮班情 况、工时、工资等劳动条件纪录,作为分析补偿责任或过劳 等情事。 (6)初步判断事业单位灾害原因与违反劳动法令事项。 5.劳检处(职业灾害案主办单位) (1)指定专责劳动检查员,汇集调查证据,分析灾害原因与责任 ,撰述初步检查报告。 (2)了解事业单位紧急救护及职业灾害补偿措施。 (3)必要时邀请专家鉴定。 (4)认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令事项。 (5)分析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 条 、284 条业务过失责任。 (6)填具劳检处「重大灾害通报表」(附表 1)及「职业灾害死 亡/重伤劳工基本数据」(附表 2)传真重建处。 (7)撰拟新闻稿送局发布新闻。 6.重建处 (1)接获轮值人员传真书面报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后, 再由督导指派「个案管理员」进行后续服务。 (2)个案管理员 24 小时内(例假日顺延)先以电话联系罹灾者 或其家(遗)属,搜集资料后填具「重大职业灾害事件服务 情形」(附表 3)表达慰问关心之意。 (3)个案管理员访视罹灾死亡者家(遗)属协助申请本市或其设 籍地之职灾慰问金、职业安全卫生署(下称职安署)职业灾 害劳工家属慰问金 10 万元,俟申请数据文件备齐后交换回 本局(职业安全卫生科)及职安署提出申请;另需完成「职 灾劳工个案主动服务计划接案评估表」(附表 4),依评估 需求执行处遇计划、连结或转介相关资源服务。 (4)个案管理员访视罹灾伤者本人或家属,完成「职灾劳工个案 主动服务计划接案评估表」(附表 4),依评估需求执行处 遇计划,连结或转介相关资源服务。 (二)乙级职业灾害 1.劳动局(局长室):必要时,由局长或指定代理人,至职业灾 害现场指挥或了解搜证情况。 2.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科) (1)了解并提报劳检处职业灾害检查结果或紧急处置措施。 (2)协助发布新闻说明。 (3)搜集罹灾者户籍或诊断证明等资料,快速发放慰问金。 3.劳检处 同甲级职业灾害先期处置措施,但得指派技正以上人员代表至 现场指挥搜证,免撰述初步报告书。 4.重建处 同甲级职业灾害先期处置措施。 (三)丙级职业灾害 1.劳检处 转知责任区劳动检查员翌日前(例假日顺延),至发生职业灾 害之工作场所,从严实施劳动检查,并依实际情况,命令停工 或移送劳动局从重处分。 2.重建处 (1)接获轮值人员传真书面报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后, 再由督导指派「个案管理员」进行后续服务。。 (2)个案管理员 3 个工作日(例假日顺延)先以电话联系罹灾 伤者本人或其家属,搜集资料后填具「重大职业灾害事件服 务情形」(附表 3)表达慰问关心之意。 (3)个案管理员访视罹灾伤者本人或家属,完成「职灾劳工个案 主动服务计划接案评估表」(附表 4),依评估需求执行处 遇计划,连结或转介相关资源服务。 十三、经营公共运输业之事业单位,因劳动场所紧急(非工作者上下班) 事故,导致所属「工作者」发生职业灾害,符合第三点甲、乙级职 业灾害规定,免除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检查与撰述报告,但依下列程 序处置: (一)劳动局(局长室) 视职业灾害严重性,由局长或指定代理人,前往关怀罹灾者(指 事业单位之工作者)或其家(遗)属。 (二)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科) 1.接获通报后,转知劳动局劳动基准科。 2.了解职业灾害事业单位之紧急救护情况及补偿措施。 3.搜集罹灾者户籍或诊断证明等资料,快速发放慰问金。 4.汇集处置情况及劳动条件项目检查结果等事项,适时发布新闻 。 (三)劳动局(劳动基准科) 1.指定专人与劳检处进行劳动条件项目检查。 2.汇集劳检处劳动条件检查结果,会同职业安全卫生科,确定事 业单位违反之劳动法令,并依法处分。 3.协助职业灾害补偿争议处理。 4.劳动权益维护之法律扶助。 (四)劳检处 1.轮值人员接获通报,比照甲、乙级职业灾害「实时通报」处置 。 2.轮值人员填写「重大灾害通报表」(附表 1),24 小时内分 别传真劳动局(局长室与职业安全卫生科)及重建处。 3.轮值人员或另指派劳动检查员,进行劳动条件项目检查,搜集 罹灾者最近三个月之工时、工资、出勤纪录或休假等数据。 4.初步判断罹灾者有否过劳情事。 5.分析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 条、28 4 条业务过失责任。 6.劳动条件检查结果送劳动局(劳动基准科)处置。 7.违反劳动基准法者,移送劳动局从重处分。如涉及业务过失责 任,送劳动局移请管辖地方法院检查署侦办。 (五)重建处 比照甲级职业灾害先期处置。 十四、重建处接获劳工保险局通报之职业灾害事件(含未加入劳工保险者 ),依下列程序处置(服务流程如附表 4): (一)依职业灾害伤病给付名册,每月定期检附问卷调查表(附表 5) ,函询接受服务意愿,俟回复以电话连系方式,评估是否有开案 服务之需求,另个案管理员每月汇整问卷调查表回收情形陈核。 (二)依职业灾害死亡及失能给付名册,督导指派个案管理员 7 日内 联系,评估是否有开案服务之需求。 (三)劳检处通报非甲、乙、丙级之职灾事件、其他单位(县市)转介 及其他通报管道,督导指派个案管理员 3 日内联系,评估是否 有开案服务之需求,并回复受转介单位。 (四)针对伤害或失能劳工之需求,提供劳动权益、职能培育、社会福 利等咨询、协助或转介。 (五)发现有甲、乙级职业灾害死亡者,访视其家(遗)属,给予就业 或其他支持协助。 职业灾害后续处置 十五、发生职业灾害之事业单位,劳检处应针对下列场所,尽速从严实施 职业安全卫生及劳动条件检查。违反劳动法令者,移送劳动局从重 处分: (一)职业灾害之工作场所。 (二)职业灾害相关事业单位在台北市之全部工作场所。 (三)职业灾害相关自营作业者,位于台北市之全部工作场所。 十六、劳检处认有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协助鉴定,30 日内完成职业灾害检 讨会,并撰述职业灾害检查报告,送劳动局核转职业安全卫生署。 但比照甲、乙级职业灾害处置之事件,检查报告送劳动局备查。 十七、发生职业灾害之事业单位申请复工,劳检处除检视职业灾害工作场 所之改善措施外,并增加事业单位所属全部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 生设施、设备与管理措施检查结果之改善措施。 十八、发生职业灾害之事业单位与罹灾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等法令规定之 补偿履行结果,列入复工审查重要参酌事项。 十九、事业单位发生死亡职业灾害,有关雇主应支付劳动基准法第 59 条 职业灾害补偿之金额,劳检处应列管并派员追踪补偿情形,依法办 理。 二十、劳检处每 6 个月汇集统计各级职业灾害事件,并分析灾害原因, 针对导致灾害发生之设施、设备或管理措施,规划、拟定劳动检查 、倡导等防范措施,并送劳动局备查。 二十一、劳检处汇集职业灾害案例,每年不定期召集职业灾害工作场所负 责人、管理人或工地主任,实施预防职业灾害及职业安全卫生教 育训练。 二十二、劳检处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安全卫生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之 e-mai l 数据库,编辑发行劳动安全电子报,倡导劳动检查政策与职业 灾害预防。 二十三、罹灾者若失能鉴定符合身心障碍者资格,由重建处提供职业重建 、职业辅导评量或其它就业协助。 二十四、重建处每 6 个月检视个案服务情况,整理该年度职业灾害劳工 个案主动服务计划(含各通报来源案件数、开案状况、服务协助 人次)之执行概况,并送劳动局备查。 二十五、罹灾者或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之配偶或直系血亲家属,经重建处 评估有求职或职能培育需要者填写「台北市就业服务处个案转介 表」(附表 6),由台北市就业服务处应优先指派专人,一案到 底给予协助,或由职能发展学院免除甄试(含委托或补助单位) ,依其需求职类直接参加培育。 二十六、本要点规范之职业灾害通报、先期及后续处置,适用就业服务法 第 46 条第 1 项第 8-11 款之外国籍劳工。 二十七、职业灾害发生于例假日或非上班时间,轮值人员(或指派检查员 )得以 1 小时计算实时通报与回报劳动局「职灾处置服务队」 LINE 群组等相关作业时间,并计入加班时数。 二十八、本要点自 104 年 4 月 2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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