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质检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15/07/07 | 颁布日期: | 2015/07/07 | 
            
          
         
        
          
            
              
                | 颁布机构: | 质检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15/07/07 | 
              
              	| 颁布日期: | 2015/07/07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特函〔2015〕752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请示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陕质监函〔2015〕26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充装许可超期后不依法申请办理充装许可仍开展充装工作的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按“未经许可”认定法律责任。
  二、对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核准许可超期后仍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按“未经核准”认定法律责任。
  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按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