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燃气设施(燃用市政 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的通知 (京环发〔201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工作,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 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部同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 北京市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为49mg/m3-燃气。对自动监控数据及日常监督性监测难以覆盖,且国家未出台物料衡算、《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修订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未能覆盖的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可采用该系数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