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5/09 |
颁布日期: |
2015/05/09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5]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9日
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4 应急响应措施
4.7 应急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2 电力保障
5.3 信息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6.3 补偿要求
6.4 总结评估要求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坚持“防、避、抢、救”相结合;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防御台风工作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及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其成员组成及职责与市防指完全一致,详见《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2.2 应急工作组
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防台工作组、综合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Ⅰ级响应时全体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
1.防台工作组
根据市防指《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及分工的通知》要求,各防汛工作组由市领导带队分赴各地负责指导当地防汛防旱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加强与所挂钩市(区)的沟通联系,深入实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市(区)落实防指的防汛防旱指令;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令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市防指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接到市防指解除警报的指令后,各小组方可撤回。
2.综合组
由苏州军分区、市民政局、市民防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组织防汛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察工作。
3.抢险救灾组
由苏州军分区、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苏州供电公司组成。苏州军分区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小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负责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
4.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便民服务中心等组成。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5.专家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及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台风、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台风、洪水、暴雨、暴潮、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指导。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水利局(水文局)负责江河湖泊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1.2 信息报告
各监测预报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和相关部门通报台风实况和监测预报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具体内容如下:
(1)Ⅳ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Ⅲ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Ⅱ级: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Ⅰ级: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发布
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水文局负责江河湖水情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住建局负责在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局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放预警信息、有关台风和防御台风信息等;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市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指令,并向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防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汛前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
(2)水利、住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农委、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危房、市政、电力、交通、通讯、学校、机场、搜救设施、锚地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 防台风巡查
(1)水利部门建立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巡查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2)交通部门加强公路、内河、湖区(航道)和渡口、码头(长江除外)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加强对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3)住建部门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旅游部门督促检查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工作。
(5)渔业部门做好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6)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可能的危害程度、当前汛情、防御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不一定与预警等级完全一致。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3)河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河湖水位、沿江潮位已达到警戒水位,且可能继续上涨。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河湖水位、沿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水位。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河湖水位、沿江潮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当应急响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蓝色(Ⅳ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掌握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4.4.2 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利、气象、水文、交通、住建、市容市政、农委、园林绿化、民防等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区防指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工作组、专家组,指导相关市(区)防台风工作。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台风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4.4.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水利部门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交通与城建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在市水利局集中办公,及时将情况反馈市防办汇总上报。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台风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情通报。
综合组:汇总防台风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2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2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专家组:每2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2)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3)12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4.4 Ⅰ级应急响应
(1)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要求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和省防指。市防指成员在市水利局集中办公,成立工作组。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长主持市防指工作,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省政府和省军区支援。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苏州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抢险措施。
综合组:汇总防台风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1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1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并及时组织力量对受损的传输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
专家组:每1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3)6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5 应急响应结束
台风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由市防指或授权市防办宣布。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1.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台的义务。驻苏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
5.1.2 抢险应急队伍由专业抢险队、军队、基干民兵及群众等组成。水利、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5.1.3 需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由市防指向军分区提出,由军分区按照部队的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分区可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应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确保防御台风灾害等方面的供电需要,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要有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发生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御台风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3 信息保障
5.3.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信息畅通的责任。
5.3.2 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按照防汛防台现代化的要求,合理组建防汛防台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3.3 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台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台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防台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3.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台风信息,提醒注意事项,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4 交通保障
对防御台风的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抗台抢险、紧急防台期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等。
5.6 物资保障
防御台风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机构依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结合本辖区防洪工程实际,提出防汛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落实到位,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防汛责任状中应明确各地最少应储备的物资数量。公安、交通、建设、电力、通信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防汛仓储点应便于交通、运输,一般按照就近储备的办法,对于一些重点险工段应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进入紧急防汛期,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农业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由民政局按照《苏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会同有关市(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9 资金保障
苏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台风影响工程修复补助、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10 宣传保障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编制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防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各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发生重大灾情时,各市、区负责台风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各市、区的防台抗台应急调度工作。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6.2.1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防台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台风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水文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2.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时防汛抗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的要求,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到位
6.2.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各项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6.3 补偿要求
市(区)、镇两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台风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6.4 总结评估要求
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年应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根据2006年5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米/秒~17.1米/秒(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米/秒~24.4米/秒(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米/秒~32.6米/秒(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米/秒~41.4米/秒(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米/秒~50.9米/秒(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米/秒(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大风、暴雨、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视工情、水情和汛情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指备案。
各市(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御台风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其它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