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5/01 |
颁布日期: |
2015/04/23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5/01 |
颁布日期: |
2015/04/23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15〕128号)
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已经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3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统称为被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的业务主管领导主持,执法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统称为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约谈。
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五条 约谈工作应于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的启动
执法业务部门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和《约谈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约谈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等。
(二)约谈的实施
1.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内容、时限等要求。
2.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3.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做出处理意见。
4.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三)约谈的结果
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登载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的政务网站。
第六条 被约谈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准时参加约谈。
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受委托人应携带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参加约谈。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约谈中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进行公开通报。
第七条 执法业务部门应当对约谈事项进行后督查。
第八条 约谈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后,执法业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