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修订)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6/03 颁布日期: 2015/06/03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6/03
颁布日期: 2015/06/0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5月25日印发的《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厦府办〔2009〕13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事件的分级分类   2.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2.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8   3.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   4 震情灾情报告   4.1 震情报告   4.2 灾情报告   4.3 震情灾情发布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5.2 分级响应应急管理   5.3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6 Ⅰ级响应   6.1 应急处置   6.2 应急结束   7 Ⅱ级响应   7.1 应急处置   7.2 应急结束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1 临震应急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8.3 海域地震应急   8.4 毗邻地震应急   8.5 地震谣传应急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9.2 队伍保障   9.3 技术保障   9.4 物资与资金保障   9.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9.6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修订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影响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驻厦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 地震事件的分级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表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大于等于6.5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大于等于6.0级、小于6.5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大于等于5.0级以上、小于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大于等于4.0级、小于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 震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上年生产总值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2.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   2.2.1 临震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的事件。   2.2.2 强有感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区域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2.2.3 海域地震事件   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2.2.4 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市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2.2.5 地震谣传事件   我市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厦门警备区副司令员、市地震局局长、发改委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卫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外侨办、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通信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台办、红十字会、地震局、31集团军、厦门水警区、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武警厦门支队、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省地震局厦门地震台、省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者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震情、灾情以及救灾进展情况;   (5)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6)派出现场指挥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驻厦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接受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1)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生活安置组、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物资保障组、震情灾情研判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3.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所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该地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4 震情灾情报告   4.1 震情报告   我市及其周边发生破坏性或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快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发送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信息。   4.2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灾情。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市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同时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2)市人民政府及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教育、公安、国土房产、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监、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3 震情灾情发布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5.2 分级响应应急管理   5.2.1 Ⅰ级响应应急管理   在上级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5.2.2 Ⅱ级响应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 Ⅰ级响应   6.1 应急处置   按照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反应能力,应急处置按时间段划分,分阶段进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1.1 震后1小时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快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   (2)灾区群众自发开展自救互救;   (3)市地震局开展震情灾情会商,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石泉路9号厦门市地震局三楼会议室)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市人民政府启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6)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启用应急通讯。   6.1.2 震后2小时内   (1)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所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科学调整救援力量,派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同时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相关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二号公告,向公众告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10)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厦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2)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勘察;   (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受灾区人民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通信、电力等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所、灾民医疗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6)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海啸、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   (7)市地震局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8)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9)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地震、建设、民政等部门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提出相关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5)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避灾点,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6)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7)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5 震后24小时内   (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1.7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的基本需求;   (4)协调志愿者的救灾工作,处理救灾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1.8 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7 Ⅱ级响应   7.1 应急处置   7.1.1 震后1小时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快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   (2)灾区群众自发开展自救互救;   (3)市地震局开展震情灾情会商,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石泉路9号厦门市地震局三楼会议室)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市人民政府启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6)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启用应急通讯。   7.1.2 震后2小时内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相关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二号公告,向公众告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4)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通信、电力等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所、灾民医疗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4)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5)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的种类和程度作出初步判断;   (6)市地震局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7)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1.4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避灾点,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7.1.5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1.7 震后48小时以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7.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8.1 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8.1.1 临震应急管理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8.1.2 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落实地震异常,保持与省地震局联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高铁、轻轨、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水库、通信等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保障,并采取紧急加固或防护措施;   (4)区人民政府及市地震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特警支队、交警支队)、民政局、厦门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卫生医疗急救中心、水务集团、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厦门警备区负责协调武警支队、31集团军、厦门水警区、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民兵预备役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6)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文广新局、地震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7)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等准备工作。   8.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8.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2.2 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加强震情跟踪,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8.2.3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地震局。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3 海域地震应急   8.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海洋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厦门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海域地震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8.3.2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4 毗邻地震应急   8.4.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4.2 受毗邻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4.3 依据灾情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受灾区的紧急支援。   当毗邻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5 地震谣传应急   (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市地震局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区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9.2 队伍保障   地震、消防、通信、卫生、交通、水务、电力和承担地方应急救灾任务的军队、武警部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青团、红十字会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9.3 技术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地震部门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9.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9.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按国标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9.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地震局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地震局应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   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10.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0.3.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10.3.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厦府办〔2009〕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厦门警备区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厦门通信管理局、31集团军、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武警厦门支队、厦门水警区、市公安消防支队、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转移重要资料物资;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市政园林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开放避灾点;做好人员伤亡数量统计,并指导有关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防疫、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做好震后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工作,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   (4)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卫计委、商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地震局、民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统计局、福建省地震局厦门地震台、福建省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速报、上报、通报震情,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局、国土房产局牵头,市科技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安监局、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防止、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外侨办、台办、文广新局、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8)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9)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民政局、台办、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境外救援物资,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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