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5/03/24 颁布日期: 2015/03/24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5/03/24
颁布日期: 2015/03/2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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