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21 颁布日期: 2009/05/21
颁布机构: 江苏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21
颁布日期: 2009/05/21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公厅﹝2009﹞247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实施。《规定》对火灾调查管辖分工、简易程序调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省厅结合全省实际,对执行《规定》作了具体细化,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   按照《规定》第六条,结合明确“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范围,我省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凡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的,由省厅消防局负责调查。   (二)凡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火灾发生地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三)凡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四)公安派出所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火灾现场保护,调查访问,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不涉及到两方及以上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除以上规定外,火灾事故调查可按各级监督范围和属地原则管辖。   二、关于简易程序调查适用情形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现明确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三、关于火灾事故调查新旧规章适用和衔接的要求   截至2009年5月1日火灾调查尚未结束的,仍执行原37号令;5月1日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火灾调查按照《规定》执行。5月1日前已经调查结束的火灾,当事人于5月1日后按照原37号令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按照原37号令执行。在新的《火灾现场勘验规则》标准发布前,各地仍按照现行《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公消﹝2008﹞21号)执行。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发布前,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58-1998)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公通字﹝1992﹞151号)中因火灾致人伤亡的处置费、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统计。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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