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氯碱黄磷电石溶解乙炔等行业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7/10 颁布日期: 2014/07/10
颁布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7/10
颁布日期: 2014/07/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氯碱黄磷电石溶解乙炔等行业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安监〔2014〕9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氯碱、黄磷、电石、溶解乙炔等重点行业安全管理,有效指导相关企业进行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局制定了氯碱、黄磷、电石、溶解乙炔等行业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实施意见传达至相关企业,具体内容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www.scsafety.cov.cn)。   附件:1.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2.黄磷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3.电石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4.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7月10日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氯碱生产企业(本意见所指氯碱生产企业包括两部分:一是采用隔膜法或离子交换膜法电解氯化钠或氯化钾水溶液工艺技术生产氯气、氢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等产品的企业;二是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AQ3014-2008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GB 14544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80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   GB/T 4830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   GB/T 5761  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   GB 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树脂   GB 11655.1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T 301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   本文指在涉及氢气、乙炔、氯乙烯等禁火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in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清釜作业 cleanling caldron work   指在聚合釜内进行清除粘釜物和防粘釜涂布的作业。   4 安全基本要求   4.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符合《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   4.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4.3重点生产单元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具备联锁停车和紧急停车功能;   4.4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品场所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设施;   4.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工专业相应知识,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资格;   4.6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设备。   4.7氢气的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等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要求。   4.8氯气的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4.9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要求。   4.10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聚合工艺过程的控制应符合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要求。   4.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4.12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检测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   4.13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4.14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15企业应遵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要求。   5 安全技术要求   5.1制碱氯气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   5.1.1设置防止氯气泄漏的事故氯气吸收装置(以下简称吸收装置),吸收装置保证随时处理装置开停车、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排放的氯气;吸收装置必须具备能完全处理生产装置异常联锁停车后系统内余留氯气能力。   5.1.2氯气系统安全水封设施的排空口应引至吸收装置。   5.1.3离子膜生产工艺氯气系统设置异常情况下向吸收装置排放氯气设施。   5.1.4在液氯贮存、充装区域内,安装与吸收装置连接设施。吸入端采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并可移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的长度、直径大小与数量应根据可能泄漏的氯气量和泄漏点位置确定,保证生产装置区域泄漏的氯气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   5.1.5液氯贮槽厂房推荐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在密闭结构厂房内不仅配置固定式吸风口且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范围;密闭结构厂房内事故氯应输送至吸收装置。   5.1.6氯气系统安装的安全阀放空管线应引至吸收装置。   5.1.7液氯钢瓶充装区域应设置液氯钢瓶泄漏紧急处理设施。   5.1.8液氯钢瓶充装计量器具应设置超装报警和液氯自动切断装置。   5.1.9汽车罐车充装应设置防超装和报警设施、充装管线自动切断装置;配备电子衡器,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计量和复检;配备超装汽车罐车卸车的设施。   5.1.10液氯储罐、计量槽、汽化器等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将压力、液位、温度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5.1.11液氯储罐氯气输入、输出管线上分别设置双切断阀。   5.1.12液氯储罐罐区围堰应满足GB50351。   5.1.13根据液氯贮槽体积大小,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贮槽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应急备用受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管路与各贮槽相连接能予以切换操作,并应具备使用远程操作控制切换的条件。   5.1.14电解厂房、液氯储罐区、氯气干燥、氯气液化、液氯气化、液氯充装、氯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氯气的单元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GB50493。   5.1.15配备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活动扳手、手锤、克丝钳、竹签、木塞、铅塞、铁丝、铁箍、橡胶垫、瓶阀处理器、密封用带等氯气堵漏器材,应满足GB11984。   5.1.16至少配备两套重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   5.1.17至少配备两套轻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   5.1.18配备一定数量用于从事氯气紧急作业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放置在适宜的位置。   5.2制碱氢气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   5.2.1电解厂房、合成盐酸操作室、氢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氢气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GB50493。   5.2.2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设置放空管,放空管高度及要求应符合GB4962。   5.2.3氢气生产的厂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   5.2.4有可能泄漏氢气的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5.2.5从事氢气操作人员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5.2.6氢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设施设置消除静电设施,应符合HG/T20675或SH3097。   5.2.7氢气系统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   5.2.8氢气系统应设置自动放空安全水封及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   5.3制碱安全报警联锁的安全技术要求   5.3.1应设置整流装置与氯压机或纳氏泵动力电源报警联锁装置。   5.3.2应设置整流装置与氢压机或鼓风机动力电源报警联锁装置。   5.3.3应设置整流装置与氯气总管压力报警联锁装置。   5.3.4应设置整流装置与氢气总管压力报警联锁装置。   5.3.5应设置相应的与吸收装置联锁装置。   5.4制碱工艺的安全技术要求   5.4.1禁止干燥氯气接触钛材料的设备设施。   5.4.2禁止氯气接触油和油脂物质。   5.4.3禁止用烃类或酒精清洗氯气管道。   5.4.4禁止使用橡胶垫作为氯气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   5.4.5禁止使用与氯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5.4.6禁止采用铝、锌、锡、铜、铅、镁、钽等材料的设备设施接触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溶液。   5.4.7进入电解槽盐水无机铵含量≤1mg/L,总铵含量≤4mg/L。   5.4.8氯气总管中含氢≤0.004(体积分数)。   5.4.9氯气液化尾气中含氢≤0.04(体积分数)。   5.4.10液氯产品纯度≥0.996(质量分数),含水≤0.0004(质量分数),三氯化氮含量≤0.00004(质量分数)。   5.4.11液氯的充装压力≤1.1MPa。   5.4.12液氯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液氯罐车充装系数为1.20kg/L。   5.4.13液氯储槽、计量槽、汽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容积量的80%。   5.5制碱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5.5.1电解厂房内的行车应配置防爆电气设施和限位器。   5.5.2在氯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硫酸或盐酸的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冲洗和洗眼设施,冲洗和洗眼设施服务半径符合要求。   5.5.3氯化氢合成炉的氯气、氢气进口管线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5.5.4厂区应设置风向标。   5.5.5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5.6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硫酸和盐酸等溶液储罐应安装液位计。   5.5.7酸、碱储罐区独立建立,酸、碱储罐区设置围堰应符合GB50351。   5.5.8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   5.5.9防雷电设施应符合GB50057。   5.5.10消防设施与器材应符合GB50140和GB50016。   5.5.11爆炸性气体环境配置的防爆电气设施应符合GB50058。   5.5.12设置互为备用、自动切换的双回路电源。   5.5.13供电故障时的应急供电设施,如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机等,满足应急时的供电需求。   5.5.14变配电室、电气开关室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设施。   5.5.15吊装液氯钢瓶的起重机械配置双制动系统。   5.6氯乙烯生产过程设备与零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5.6.1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的列管、管板选用材质应符合GB151的有关规定,下盖内面覆盖层应选用防腐蚀材料衬里。新安装和大修后的转化器列管和管板连接处应按GB151中3.17.3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6.2氯乙烯压缩机铜部件的铜含量应小于70%。   5.6.3氯乙烯合成、精馏系统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应选用钢材、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如铝、钛、镍)材料,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   5.6.4种子釜、聚合釜及浆料(或乳胶)槽等设备宜选用不锈钢板及搪瓷材料。转动轴瓦可采用铜含量小于70%的铜合金材料。种子釜、聚合釜上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5.6.5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应紧密。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采用焊接。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不应使用普通橡胶垫。   5.6.6所有合成、净制、精馏、气柜、种子制备、过滤、聚合、贮槽、汽提、沉析等的设备,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符合5.6.1的检验要求。   5.6.7压缩机、均化器、种子釜、聚合釜、浆料(或乳胶)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均应符合机械密封有关标准的规定。   5.7氯乙烯生产过程物料的中控指标及操作的安全技术要求   5.7.1物料的中间控制指标,制订时要反复核对、严格控制,执行时应进行三级(厂部、车间、工段)考核,重要厂控指标应设立“关键点”。更改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2物料在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种子制备、聚合和浆料(或乳胶)处理系统的贮运、使用中应符合其工艺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氯化氢不含游离氯,含氧体积分数小于0.4%。乙炔纯度大于98.5%,不含硫磷。送气柜氯乙烯含氧应小于3%。   5.7.3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应超过50℃。   5.7.4氯乙烯合成转化器大盖拆卸前,应先充氮置换并将转化器内温度降至60℃以下,减少汞污染。   5.7.5氯乙烯压缩机进口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应保持正压。   5.7.6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5%。   5.7.7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应专人称量和复核。氯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   5.8氯乙烯生产过程安全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   5.8.1生产厂房顶部及其设备的防雷装置应按GB50057规定设置。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5.8.2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160-1992中8.3.5的规定。   5.8.3凡有氯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室外设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管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5.8.4氯乙烯贮槽、计量槽、种子釜、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应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计。合成混合器、种子釜、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5.8.5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回阀,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内。   5.8.6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供气气源应符合GB/T4830的规定。   5.8.7自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且应安设接地装置。   5.9氯乙烯生产过程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5.9.1生产区域内,不应有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应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5.9.2氯乙烯生产系统运行时,不应用铁制工具撞击,不应未采取安全措施时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等进人生产现场。   5.9.3精馏系统未经氮气置换时,不应直接用压缩空气置换。   5.9.4运行中的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并进行巡回检查。阀门、仪表和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9.5种子釜、聚合釜内壁粘结的反应生成物应进行定期清除。为减轻清釜作业强度和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   5.9.6聚合釜出料作业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向釜内加压。   5.9.7发现氯乙烯合成原料气氯化氢中含游离氯超标时,应立即关闭乙炔进口总阀,紧急停车处理,防止发生氯乙炔燃烧、爆炸事故。   5.9.8突然停水、断电,造成种子釜、聚合釜内温度、压力上升时,应及时加入终止剂终止聚合反应或将釜内物料排至沉析槽(或乳胶贮槽),确需大量排空时,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9.9为控制精馏尾气和聚合浆料(或乳胶)中氯乙烯流失,防止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   1、在低沸塔后装设防止精馏尾气氯乙烯流失的吸附(吸收)装置。装置的设计应使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浓度低于10mg/m3;   2、建立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的出料回收装置;   3、在干燥系统前,设置浆料或乳胶脱除氯乙烯的汽提装置或控制措施。方案的选择应使经脱除措施处理后的聚氯乙烯成品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符合GB/T5761或GB15592的规定。   6 重点生产单元工艺简介及主要安全控制   6.1电解单元   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电解质时,在两个电极上所引起的化学变化称为电解反应,涉及电解反应的工艺过程为电解工艺,主要分为隔膜法电解和离子膜法电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隔膜法电解工艺2015年淘汰,因此本章节仅针对离子膜法电解工艺作出安全控制要求。   6.1.1工艺简介   精制盐水与出槽淡盐水混合后送入离子膜电解槽的阳极室;循环碱液送入离子膜电解槽阴极室;通入直流电进行电解,在阳极室产生的氯气和淡盐水一起流出电槽,经气液分离后,氯气进入氯气总管,输送到氯气处理工段。在电解阴极室产生的氢气与成品碱一起流出电槽,经气液分离后,氢气进入氢气总管并输送到氢气处理工段,成品碱则流入碱液循环槽。   6.1.2工艺危险特点   (1)电解食盐水过程中产生的氢气是极易燃烧的气体,氯气是氧化性很强的剧毒气体,当氯气中含氢量达到5%以上,可能在光照或受热情况下发生爆炸。   (2)电解原料或化盐水中有氨或铵存在时,氨或铵在电解过程的酸性条件(pH<4.5)下与氯气或次氯酸反应生成三氯化氮;三氯化氮是一种爆炸性物质,原料中铵盐含量过高或液氯排污不及时,易在液氯汽化系统富集,极易造成三氯化氮爆炸事故。   (3)氢氧化钠、湿氯气、氯水腐蚀性强。   6.1.3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1)电解槽的电流和电压;   (2)电解槽进槽物料流量;   (3)电解槽的温度和压力;   6.1.4主要安全控制措施   (1)采用DCS自动化控制系统。   (2)装置必须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已有装置必须具备安全联锁紧急停车功能的DCS系统或其他独立系统,保证生产过程设备运行安全和紧急要求。   A、进槽碱贮槽液位、盐水贮槽液位与电解槽供电整流装置报警和联锁;   B、电解槽压力、流量、氯氢压差与电解槽供电整流装置报警和联锁;   C、槽电压与电槽供电整流装置报警和联锁;   D、氢压机、氯压机全停与电解槽联锁。   (3)现场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仪表系统、照明系统、一级负荷的动力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5)厂房周围安装避雷设施,设备及管道安装可靠的防静电设施。   (6)氢气紧急放空管道安装阻火器或水封和灭火设施(氮气、蒸汽)。   (7)设立事故氯吸收系统,在事故状态下避免氯气外溢、污染环境。   (8)操作室与生产装置有效隔离并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9)根据危险区域划分等级,电气设施或一次仪表采用防爆措施。   6.2液氯单元   6.2.1工艺简介   由离子膜电解槽产生的氯气经降温、干燥处理后,进入无氨液化机组进行液化。进入液氯贮槽贮存,经加压(液下泵)后,灌装到检验合格的液氯钢瓶中或往下一工序。   6.2.2艺危险特点   (1)盐水中铵盐超标,在适宜的条件(pH<4.5)下,可生成三氯化氮,具有爆炸性;三氯化氮是一种爆炸性物质,原料中铵盐含量过高或液氯排污不及时,易在液氯汽化系统富集,极易造成三氯化氮爆炸事故。   (2)氯气具有毒性,主要通过呼吸道侵入人体并溶解在黏膜所含的水分里,会对上呼吸道黏膜造成损害。氯气能与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取代或加成反应生成多种氯化物,并能与许多物质反应引起燃烧和爆炸。氯气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加热下可以与所有金属反应,如金、铂在热氯气中燃烧,而与Fe、Cu等变价金属反应则生成高价金属氯化物。   (3)液化尾气中含氢量达到5%以上,可能在光照或受热情况下发生爆炸;   6.2.3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1)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量   (2)液氯中三氯化氮含量   (3)液氯充装压力   (4)液氯贮槽液位、压力   6.2.4主要安全控制措施   (1)联锁要求:液氯钢瓶充装量与充装阀联锁并报警。   (2)液氯储槽设置液位、压力检测报警。   (3)液氯储槽应设置备用储槽,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可转入备用储槽。   (4)进入液氯储槽的液氯管道设置紧急切断阀。   (5)在液氯区域设置移动式气体收集设施,进入事故氯处理系统。   (6)设置有氯气泄漏检测系统,可报警或启动预设的应急处置程序。   6.3氯乙烯合成   6.3.1工艺简介   经过预冷脱水后的乙炔气体和氯化氢气体进入混合器,混合后的气体经石墨冷却器冷却降温后进入酸雾捕集器,脱水再经预热器加热后进入转化各台转化器中,乙炔气体与HCL转化反应生成氯乙烯,合成的粗氯乙烯气体经过净化、分馏处理后送聚合待用。   6.3.2工艺危险特点   (1)所用的原料乙炔气具有燃爆危险性。   (2)氯化氢气体若含游离氯,游离氯与乙炔气发生反应生成乙炔氯,具有爆炸性。   (3)催化剂氯化汞为剧毒物质。   (4)氢氧化钠、盐酸具有腐蚀性。   (5)氯乙烯具有自聚和燃爆危险性。   6.3.3重点监控工艺参数:混合器温度   6.3.4主要安全控制措施   (1)采用DCS自动化控制系统。   (2)装置具备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DCS系统或其他独立系统,保证生产过程设备运行安全。混合器温度设置检测报警,并与乙炔阀门联锁。   (3)现场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仪表、照明和一级负荷的动力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5)厂房周围安装避雷设施,设备及管道安装可靠的防静电设施。   (6)操作室与生产装置有效隔离并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7)根据危险区域划分等级,现场电气设施和仪表符合防爆要求。   6.4氯乙烯聚合单元   6.4.1工艺简介   氯乙烯单体经过计量后加入聚合釜内,同时聚合釜内加入助剂。反应过程中控制温度、压力,使釜内物料稳定的反应。   6.4.2工艺危险特点   (1)氯乙烯具有自聚和燃爆危险性。   (2)聚合反应过程中超温、超压,可能导致反应器爆炸。   (3)聚合引发剂贮存在-15℃~-25℃的冷库中,远离火源和热源,防止与稳定剂、重金属化合物及铁锈等接触。   6.4.3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1)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及冷却水量。   (2)聚合反应釜内搅拌电流。   (3)氯乙烯和水加入量。   6.4.4主要安全控制措施   (1)采用DCS自动化控制系统。   A、聚合反应压力超限采取压力泄放回收和自动终止反应措施。   B、氯乙烯贮槽设置液位、压力检测报警。   C、氯乙烯贮槽安装自动切断阀。   (2)现场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仪表、照明和一级负荷的动力设备等应有备用电源。   (4)厂房周围安装避雷设施,设备及管道安装可靠的防静电设施。   (5)操作室与生产装置有效隔离并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6)根据危险区域划分等级,现场电气设施和仪表符合防爆要求。   7 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要求   7.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7.3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7.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8 安全管理要求   8.1企业应建立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不低于企业总人数5‰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总人数300人以下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8.2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8.3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4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8.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8.6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7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和使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9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8.10氯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含氯气和氯乙烯泄漏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黄磷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电炉法生产黄磷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9358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GB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磷蒸汽 phosphorus steam   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或无烟煤在电炉中高温加热,产生的大量含元素磷的气体。   3.2磷炉尾气 tail gas in phosphorus furnace   生产黄磷时磷蒸气回收元素磷后所产生的废气(尾气),主要成分是CO,一般CO含量在85%~90%。   3.3磷铁 ferro phosphorus   磷矿中的氧化铁被还原生成金属铁,熔融的铁与磷反应生成磷铁。   3.4清槽作业 slot cleaning up   在清理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磷储槽、磷泥槽中的磷泥或其他杂质的作业。   4 安全基本要求   4.1黄磷生产企业的选址和总体布置、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黄磷的贮存与运输等应符合的《黄磷安全规程》GBZ24784、《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19358的要求。   4.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4.3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4企业应遵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要求。   5 安全技术要求   5.1建构筑物安全技术要求   5.1.1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1.2遵循厂区规划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区分的原则,生产区不能设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即使是临时性质)。生产用房、仓库内不应有职工宿舍。   5.1.3黄磷生产企业如设置专用渣场,应进行规范设计并进行防渗透处理。   5.1.4地震烈度按当地最高等级设防。   5.1.5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厂房应遵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5.1.6按电炉制磷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应采用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不宜采用自然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5.1.7黄磷厂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2原材料安全技术要求   5.2.1黄磷生产的原料准备应满足黄磷生产工艺要求。   1、需要制定磷矿石、焦炭、硅石、电极的采购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指标;   2、建立采购、质量验收组织机构,对入库原材料严把质量关;   3、要有持证上岗的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对入库原材料要有质量登记记录;   5.2.2确保原材料工艺配方准确,避免因配料不准而对电炉本体造成损害。   1、对原材料、炉渣有适时准确的分析检验数据;   2、有专职工艺控制人员;   3、 有电炉生产状况的记录;   4、工艺指标有规定,工艺配方计算有依据,调整有记录;   5、配料计量设施计量准确,有校验记录。   5.3生产装置、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5.3.1电炉运行参数监控准确,保护措施可靠。   1、必须配置炉底、炉壁温度监测装置,保持完好;   2、制定有炉底、炉壁温度报警和紧急停炉的岗位操作规程指标;   3、炉底、炉壁温度监测有连续记录,每1小时记录一次;   4、连续运行十八个月进行综合检查,视炉底腐蚀、炉壁挂料和工况等情况决定是否挖炉检修。   5.3.2电炉电气控制参数可靠,确保工艺控制准确,电炉本体不受损害。   1、 按设计配齐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等电气仪表;   2、各类仪器仪表按照国家计量法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3、电炉变压器运行调级制定有可靠的程序,并切实按程序实施;   4、电炉、电气运行参数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5.3.3电炉变压器保护装置运行正常,确保电炉或变压器出现故障时保护装置可靠启动。   1、电炉变压器瓦斯保护装置可靠,瓦斯继电器每两年校验一次,有校验记录;   2、电炉变压器冷却油每年检测一次,停产三个月以上复产前必须检测;   3、电炉变压器油温保护有效,在变压器温度超过70℃时自动报警,超过85℃时能够自动跳闸。   5.3.4起重、传输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廊坡度为8o~12o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o时应设踏步;   2、胶带输送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1)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停车装置;   2)倾斜胶带的逆止装置;   3)启动信号装置;   4)头、尾轮清扫器;   5)密封罩。   3、同一轨道上相向运行的两台桥式起重机,间距不应小于2m;   4、起重机应设有符合GB6067的安全防护装置;   5、吊具必须在容许的安全系数范围内使用,并应定期检查。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GB6067的规定。   5.4安全装置、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5.4.1黄磷尾气系统运行平稳,压力控制稳定,防止人员CO中毒措施有力。   1、导气管、洗气塔、总水封等均有尾气压力测量,仪表真实反映系统尾气压力,尾气压力有记录;   2、尾气抽气系统无泄漏,抽气装置有压力监控,每个操作室配备便携CO监控仪;有CO气柜必须配备含氧监控设施;   3、尾气抽气风机(或水环泵)应与电炉实现紧急连锁控制,电炉操作人员在故障情况下可实现停止抽气;   4、黄磷生产现场尾气设施操作场地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每个操作室两只)并保持完好,操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   5、抽气系统应配置岗位应急水箱和应急快开阀门,在故障断电情况下,能快速切断尾气通路;   6、磷系统、尾气系统:每年进行测厚、焊道和麻面检查,根据腐蚀情况进行检修。   5.4.2防护设施:   1、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易泄漏磷蒸气、磷炉尾气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4.3安全标识:   1、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体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2、电缆走向、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3、高温设备和高温管道应设立隔离栏,并有警示标志;   4、厂内应划出专用车辆行使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5、生产、储存场所的紧急疏散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6、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黄磷贮罐区围堰上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名称、黄磷中毒的急救方法、发生泄漏和燃烧时的处置措施、应急管理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5.4.4防雷防静电:   1、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干燥窑、磷矿烧结机、尾气净化、三级冷却塔系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设施;   2、厂(车间)内的尾气回收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3、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5.4.5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5生产厂房安全技术要求   5.5.1 黄磷厂房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5.5.2 黄磷厂房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在出炉操作时最多可放置两瓶,出炉完成后,氧气瓶应推离主厂房区域。氧气一乙炔气焊气割工具在检修完成后应撤离主厂房区域。   5.5.3 电炉周围地面不得有积水。地面干燥无裂缝。   5.5.4 精制回收系统水池无渗漏,且与电炉区域可靠隔离。   5.5.5 电炉一楼地面不得放置座椅等休息用具,操作人员不得在电炉周围休息。   5.5.6 为防止炉底、炉壁漏料,电炉主体与磷处理系统之间应设置400-500mm隔断墙。   5.6设备检修、维护安全技术   5.6.1设备检修应停机进行,悬挂检修标志。   5.6.2进入尾气系统检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用蒸汽或惰性气置换尾气管道;   2、保持良好通风;   3、取样分析合格;   4、戴好防毒面具;   5、现场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   6、作业时不应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5.6.3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的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5.6.4车间的厂房,应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5.6.5电炉的修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炉基础应一次完成;   2、检修工作地点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   3、同一点多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叉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4、在炉内、地沟或坑井内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5、作业人员穿戴全副防护用品。   5.6.6在受磷槽、磷储槽、精制槽、预沉槽、磷泥槽或密闭设备检修前,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如磷化氢浓度和一氧化碳(CO)浓度超标,应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   注:车间(作业场所)环境空气中可接受的磷化氢气体最大浓度值为0.3mg/m3。一氧化碳(CO)气体最大浓度值为30mg/m3。   5.6.7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办理动电气检修工作票;   2、停电并采取开关加锁等防止突然来电措施;   3、验电和放电;   4、装设接地线,各相短路接地;   5、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5.7仪表、电气安全技术   5.7.1电炉制磷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尾气回收及使用系统按二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电器。   5.7.2生产装置的临时电缆、仪表线应加强管理,生产现场不应使用临时线,并结合检修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仪表线及时进行更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7.3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5.8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技术   5.8.1黄磷贮存场地应符合GB50016要求。   5.8.2贮罐根据GB50160的5.3.7规定,设置贮罐围堰和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符合要求。   5.8.3围堰容积应满足可以容纳贮罐内全部黄磷和黄磷面上保留1m高度液封水的要求。   5.8.4黄磷包装桶应由定点生产单位提供并符合GB19358的规定,并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8.5灌装后的黄磷包装件不得堆叠、倾斜、倾倒,桶内黄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黄磷应以水进行保护,防止在贮运过程中与空气接触。包装件内水面与黄磷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黄磷表面的最高处与最低处相差不大于10mm。覆盖水表面与黄磷包装件顶部内壁之间的预留空间应占黄磷包装容器总体积的5%以上。   5.8.6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圈不损坏、桶内覆盖水不渗漏。   5.8.7罐装黄磷的罐车应有合格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进厂和出厂检验。   5.8.8黄磷装车时,装卸人员应轻装轻放。   5.8.9火车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应遵照GB4387的规定。   5.8.10运输黄磷的车辆应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   5.9消防安全技术   5.9.1黄磷生产、黄磷尾气装置防火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9.2根据GB50016、GB50140等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其状态完好。   5.9.3黄磷贮罐区应配置喷淋装置、安全桶、消防栓等安全设施。灭火时应采用雾状(开花)水。   5.9.4根据生产过程中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污水的产生量,厂方应设计足够池容的污水事故池,防止消防污水直接外排。   6 安全管理要求   6.1生产管理安全要求   6.1.1黄磷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指挥事故处理。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电话或对讲机。   6.1.2黄磷生产企业应结合黄磷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6.1.3黄磷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新职工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三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6.1.4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并保持生产装置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6.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1.6黄磷生产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1.7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1.8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黄磷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1.9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   6.1.10黄磷生产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各岗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6.1.11加强动火、起重、登高、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动土、电气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进行检测,必要时专人监护,并准备消防器材;   2、起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守GB6067等有关规定、要求。起重机操作期间,运行区域内地面不应有人员操作或通行。划定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3、登高大于2m的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等级的高处安全作业票;   4、进入有毒有害气(汽)体、液体、固体和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塔、罐、槽、炉、地沟(坑)、管道等容器内的作业应办理进入设备内安全作业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进行安全隔绝;   3)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进行置换、通风;   5)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具备抢救后备措施。   5、凡生产装置所属气(汽)体、液体管网(含总管、支管)上所有盲板的抽插作业应办理抽插盲板安全作业票;   6、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与装置设备、生产系统、地下工艺管线、电缆地沟、生产、生活建构物、厂区道路、交通、有直接影响的动土、断路、爆破作业深度超过0.5m,应办理相应许可证;   7、电气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电工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12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6.1.1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黄磷贮存区(库房、储罐区),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目标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2、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5、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6.2事故应急安全要求   6.2.1黄磷生产企业应按照AQ/T9002的要求编制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和台账。   6.2.2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使每个职工都会使用消防器材,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防止事故的发生。   6.2.3对要害部门的人员应进行事故紧急抢救和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黄磷灼伤应及时进行专业救护。   6.2.4黄磷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电石生产企业(采用密闭炉、内燃式电石炉生产电石的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以石灰、炭素材料为原料,采用电阻电弧炉生产工业电石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0665 碳化钙(电石)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 3038-2010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年第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in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安全基本要求   4.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   4.2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4.3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输送、储料、加料等必须采用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除电极糊加料外,生产过程中禁止人工加料等现场操作。   4.4生产系统必须配套电压、电流、电极位置、温度、压力、料位、称重、冷却循环水回水流量及压力等检测装置,密闭炉必须配置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生产系统要实现配料、粉尘收集、电极压放、炉气净化(或尾气处理)等环节的自动化控制。   4.5必须配套安全报警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必须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连续正常运行。   4.6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7企业必须编制《开炉方案》,对电石炉(包括炉体、炉盖、烟道、下料系统、液压系统、电极系统、短网导电系统、绝缘系统)、炉气净化、输送和缓冲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仪表自控系统、原料筛分输送系统、炭材烘干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出炉系统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确认表》备查。必须编制《炉内漏水应急预案》和《电极软、硬断应急预案》。   4.8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安全技术要求   5.1 原材料安全技术要求   5.1.1 碳素材料   5.1.1.1企业应设有原料烘干设备及相应的仓库。   5.1.1.2内燃式电石炉碳素材料中的入炉水份含量应≤3%, 密闭电石炉碳素材料中的入炉水份含量应≤1%。   5.1.2 石灰   5.1.2.1电石生产原料石灰中氧化镁含量应低于1.6%。   5.1.2.2对粉末含量高的石灰,必须经过筛分后方可进行投料。   5.1.2.3密闭电石炉所使用的石灰中粉末的含量必须控制在3%以下,内燃式电石炉所使用的石灰中粉末的含量必须控制在5%以下。   5.1.3 电极糊   5.1.3.1应确保要使用的电极糊质量合格,在使用前根据供货厂家的化验单进行复检,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2应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的电极糊企业生产的产品,电极糊粒度应≤100mm,严禁将大块电极糊直接加入电极筒内。   5.1.3.3在换季阶段,应及时调整电极糊的软化点、挥发份等指标。   5.2 生产过程控制安全技术指标   5.2.1 进出水路   5.2.1.1电石炉各通水冷却部位进出水路要单独设置,必须确保可以随时关闭。   5.2.1.2电石炉的圈梁等制作要做应力消除处理,防止因受热导致焊缝拉开,进出水路接口按设计要求安装。   5.2.2 循环水系统   5.2.2.1严禁电石炉循环水回水槽安装在电石炉体上部。   5.2.2.2电石炉循环回水槽应安装在远离电石炉体的地方。   5.2.2.3循环水进水槽阀门应安装在作业人员便于操作的安全区域,且高度不宜超过1.5m。   5.2.2.4电石炉循环水系统必须安装温度检测和失压报警装置,或对水循环系统压力和流量进行实时监测。   5.2.2.5电石炉循环水系统出现滴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停炉检修,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5.3 电极系统的安全预防与管理   5.3.1 安全预防   5.3.1.1电极压放系统应采用液压式上、下抱紧装置,并加装限位装置,实现自动带电压放,压放量应满足工艺要求。   5.3.1.2电极糊加装平台应设绝缘层。   5.3.1.3在加装电极糊时,应检查是否有导电物质落在两相电极之间和易发生导电起弧的地方,如有,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联电刺火。   5.3.1.4严禁同时接触任意两相电极。   5.3.1.5电极筒上部应加装有防尘盖,防尘盖上须留透气孔,以防止杂物进入电极筒,影响电极焙烧质量。   5.3.1.6电极糊质量指标必须符合不同炉型及不同产品品种对电极糊质量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季节,予以调整。   5.3.2安全管理   5.3.2.1应编制电极筒加工制作规程,记录加工制作过程,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   5.3.2.2储存、运输电极糊时严禁混入异物及灰尘。   5.3.2.3使用中的电极糊糊种、使用量、糊柱高度、电极压放间隔时间、压放长度、工作长度必须在企业的操作规程中有明确规定,每班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5.3.2.4发现电极有裂缝等硬断迹象时,应立即降低负荷,停止压放电极,尽量消耗该相电极长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人工折断电极重新处理,严禁明弧操作。   5.3.2.5出现软断、硬断,漏糊等电极事故应立即停电停炉处理。   5.3.2.6密闭式电石炉净化系统在检修时,必须用氮气进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实施检修工作。   5.4 出炉作业安全与防护   5.4.1作业安全   5.4.1.1一楼工作面标高要高于室外地面10cm以上。   5.4.1.2作业面上不得有积水。   5.4.1.3新砌筑的出炉口使用前必须进行烘干处理。   5.4.1.4出炉口要求定期维护修理,修理时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4.1.5按照规定时间出电石,出炉时应有专人指挥作业,电石锅行走通道必须保持干燥,要有防雨防潮措施。   5.4.2作业防护   5.4.2.1使用卷扬机拉运电石锅时必须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5.4.2.2牵引车要装有防倾倒设施,前后应设配重保持平稳运行,以防止因受力不均或轨道遇有障碍物,导致电石锅倾倒,发生爆炸和人员烫伤等事故。   5.4.2.3出炉口平台挡墙要牢固可靠,操作人员劳保用品使用齐全。   5.4.2.4使用烧穿器维护炉眼时,出炉口必须备有空锅。   5.4.2.5堵炉眼使用的炮泥要干湿适中,不能使用含水量过高的炮泥,冬季严禁使用冻炮泥堵口。   5.5 筑炉、烘炉、清炉及开炉作业要求   5.5.1筑炉、烘炉,清炉要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方案,选择的砌炉材料和筑炉工艺符合设计要求。   5.5.2新建和大修后电石炉送电前,应编制《开炉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进行炉体、液压系统、绝缘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短网导电系统、出炉系统的验收,并且填写《验收确认表》备查。   5.5.3日常检修必须确保质量。   5.6 油路、电气设施管理   5.6.1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变压器室、液压站、变电所或配电室要按规定配置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