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8 颁布日期: 2014/12/08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8
颁布日期: 2014/12/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安监〔2014〕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专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专业生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在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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