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9 颁布日期: 2014/12/09
颁布机构: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2/09
颁布日期: 2014/12/09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卫医政发〔2014〕53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   为深入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与安全处置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及有害物质,处理不当会对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造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集中处置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有一些地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医疗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等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环境安全威胁和公共卫生风险依然存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和环保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与安全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医疗废物的综合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与安全处置的各项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原省卫生厅四部门出台的《甘肃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切实完成医疗废物管理与安全处置的各项任务。截至2015年底前,基本掌握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乡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运送及处置情况及可回收医疗废物的收集、回收和再利用情况,建立和完善全省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全省县级及以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交通便利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集中处置,对于交通不便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过渡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明确责任,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到实处   (一)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责任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规章、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及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产生量、院内转移联单及与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联单、可利用医疗废物的再回收情况、非集中处置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文书和电子台账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并应用医疗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每年3月1日前,向辖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医疗废物在线申报登记。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2009第65号公告)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内部管理,建立医疗废物经营详细情况文书和电子台账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经营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登记备案。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健要求,并每年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安装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GPS定位装置,实时监控监督。要制定突发环境和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状态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防止污染环境。   四、明确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送处或自行处置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相挂钩。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集中无害化处置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每年开展辖区内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督促经营单位落实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和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或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卫生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和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和公共卫生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和公共卫生事件。建立高效可行的环境和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各市州、县区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和公共卫生联动应急预案,包括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全力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五、完善机制,着力解决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机制   各市州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本着有利于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定并实时调整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的科学合理收费价格,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类型,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健全符合市场规律的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机制。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过低、一时难以调整,不能确保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和经营单位正常运行的,相关市州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应给予补助。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纳入医疗成本。   (二)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制度   1.医疗废物原则上一律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确因交通不便暂时无法进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当地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自行处置。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是能够焚烧的,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点,设置相应的隔离、防护和警示措施,及时进行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点,设置相应的隔离、防护和警示措施,消毒后集中填埋。   2.回收利用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到所在地州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准将该类废物交由未备案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回收,此类废物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三)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市州要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和《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确保列入规划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已建成但没有全负荷运行的设施,所属市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5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和交通便利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集中处置。相邻市州要积极协调磋商,建立临近县区医疗废物就近运送处置的模式,解决运输成本高的问题。陇南市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已建成的两家医疗废物经营单位于2014年年底前通过验收并运行。酒泉市要积极行动,尽快启动敦煌、阿克塞、肃北、瓜州4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解决4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难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无害化处置。   (四)加强药物性、化学性及病理性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全省除兰州市在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外,其余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均无资质和能力处置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类的医疗废物。因此,各市州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药物性、化学性及病理性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解决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可建立非焚烧类医疗废物与焚烧类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模式,采取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集贮存、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定期收运集中焚烧处置的方式以解决上述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问题。   (五)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应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相邻区域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和焚烧类与非焚烧类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模式及应急处置体系,制定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故停运或突发重大疫情,现有处置设施不能处置或能力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情况下相邻地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方案和框架协议。各市州应当制定重大疫情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做好重大疫情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演练,防患于未然。   六、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环境和卫生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辖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投资、价格、科技等方面政策。认真落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并及时交由经营单位集中处置的监管职责,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合力,加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机制,并加强同发改、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互动,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强化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省上将医疗废物处置纳入卫生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将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考核同医院级别评定、污染物总量减排、创建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等相衔接,同评先晋优相结合,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相挂钩。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由卫生计生、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通报,并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医疗废物造成重大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州、县区每年3月1日前应发布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公报,并督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信息,重大医疗废物引起的环境和公共卫生事件适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环保、低碳、卫生、健康的保健就医方式;宣传普及污染防治知识和管理政策,增强公众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对非法转移、倒买倒卖、违规处置行为,倡导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加大打击力度。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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