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补充说明

颁布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6/11 颁布日期: 2010/06/11
颁布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6/11
颁布日期: 2010/06/11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补充说明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0〕16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有关省直接监管单位:   新修订的《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安监〔2010〕14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0年5月21日公布实施。为切实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对《细则》第六条第八项要求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由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颁发《职业卫生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企业目前均未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因此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提供《职业卫生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其中《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由于有关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划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草拟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检验规定》(附有设备目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因此,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暂时不提交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但地下开采的矿山应提交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和主提升机等设备的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   三、对《细则》第八条第十三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其中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是指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矿山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的报告或企业提交的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对《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于公安部制定的《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目前处于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阶段,且我省各级公安部门也尚未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正式要求出台之前,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暂时不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交该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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