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3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3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4〕56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注册在浙的环评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正完善。
联系人:建设项目管理处 刘建芬,联系电话:28869176。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13日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的环评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规范性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4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环评机构规范性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和20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减。
第六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包括环评报告质量抽查评分、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5分。
(一)环评报告质量抽查评分
随机抽取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由熟悉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环评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二)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评分
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质量进行考核,并填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考核表(见附件3),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5分、12分、9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七条 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环评服务收费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和1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
随机抽取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合同,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函》(浙环评办〔2013〕4号)的要求,考核环评编制时效规范性,超出时效按程度每份环评报告扣分值为1~3分。
(二)环评服务收费评分
随机抽取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合同,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海洋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2号)的要求,考核环评服务收费规范性,超过收费标准按照超出程度每份环评报告扣分值为1~5分。
(三)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
随机调查年度内各个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对应的建设单位,重点调查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后,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根据各环评机构所有环评报告相应统计加权计分。
第八条 环评机构规范性评分包括环评机构规范性定期检查评分、环评机构规范性日常检查评分,权重分值均为10分。
(一)环评机构规范性定期检查评分
省环保厅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各个环评机构的内部规范性,重点考核环评机构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其相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5分、3分、2分,根据质控体系、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规范性等情况酌情扣分。
(二)环评机构规范性日常检查评分
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规范性进行评分,并填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考核表(见附件3),重点考核环评机构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
第九条 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评分包括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环评报告审查会评分、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一)环保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
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表彰加6分、省级表彰加4分、市级表彰加2分、县级表彰加1分,年度加分计其最高分1次。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处罚或通报批评扣6分、省级通报批评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扣2分、县级通报批评扣1分,同一事件扣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数不限。
(二)环评报告审查评分
环评报告审查评分包括审查会专家平均分90分以上得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环评报告被退稿1次扣减2分、被复核1次扣减1分、专家平均分在70分以下扣减1分,60分以下扣减3分,同1份报告扣分计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数不限。
出现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行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要求;环评机构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项目拟建地无环境容量,未提出可行解决方案的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环评报告按退稿处理。
出现选用评价标准错误、选取的评价范围明显不足、确定的评价等级不够;环境现状调查出现重大缺漏;工程分析出现重大遗漏或偏差,污染因子选用错误或缺失,污染物“三本账”明显错误;生态影响因子筛选及分析不足以反映项目行业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的;污染治理措施明显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生态修复与恢复对策明显不合理的;环境影响预测出现重大错误,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的或出现其他较大政策失误或技术问题的环评报告按复核处理。
(三)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根据报纸、网站、电视等媒体公开曝光内容,视具体内容与情节,累加或扣减1~5分。
第十条 省环保厅结合环评机构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组织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规范性日常检查情况、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考核情况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及其表彰和处罚情况、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情况及时报送省环保厅。
省评估中心对各个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质量抽查情况、环评报告编制时效、环评报告编制收费、建设单位满意度、环评机构规范性定期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环保厅核定。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约谈重大扣减分数事项的环评机构、核定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根据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为A级,属信用优秀环评机构;70~84分为B级,属信用良好环评机构;60~69分为C级,属信用较差环评机构;60分以下为D级,属信用低下环评机构。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A级评定资格:
(一)环评机构一年内被退稿1次或复核2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各级环保管理部门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罚的;
(三)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四)环评机构质控体系不健全、档案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
(五)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较大责任的。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B级评定资格:
(一)环评机构一年内被退稿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有环评报告被评为最差环评报告的;
(二)受到各级环保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缩减评价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三)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四)环评机构质控体系缺失、档案与合同管理混乱的;
(五)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
(四)擅自变更环评报告类别的;
(五)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在环评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七)存在环评工程师或上岗证人员“挂靠”现象的;
(八)信用评分表中服务质量得分不及格的;
(九)违反《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环评机构,如发现有环评机构出现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环保部门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结合环评机构日常监管结果适时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定期于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各级环保部门于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窗口公布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将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报省发改、经信、交通、水利等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将评定结果通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及发改、经信、交通、水利等部门,优先支持A级等信用等级领先的环评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及省重点工程的环评工作。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通报表扬A级环评机构、授予荣誉证书,将其列入该年度日常抽查免检名单,优先出具资质行业范围扩项或升级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C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列入该年度日常抽查必检名单;
(三)限期整改3~6月并报送整改报告,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四)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约谈法人代表;
(五)可以建议环保部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环保厅对D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列入该年度日常抽查必检名单;
(三)限期整改6~12个月并报送整改报告,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四)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和B级资格,约谈法人代表;
(五)建议环保部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连续2年D级的,建议环保部取消该单位的评价资质。
第二十三条 该年度因上一年度评为D级环评机构的C级环评机构,视其整改情况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将外省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政策与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