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11 |
颁布日期: |
2014/02/1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11 |
颁布日期: |
2014/02/11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渝环发〔201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工作,严格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相应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以下简称“三场一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上述“三场一通道”列为敏感目标,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对涉及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对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规划,应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三场一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三、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自治县)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基础性数据资料收集,加快推进对现有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及时公布、更新需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应用技术研究、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和研究等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同级渔业部门做好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研究,联合推动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资料共享,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
五、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严格审查审批管理,依据职责督促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不断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互促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