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4/06/01 颁布日期: 2014/04/15
颁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4/06/01
颁布日期: 2014/04/15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 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 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 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监督检验证明;   (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购销合同和发票;   (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上岗人员,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在办理告知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出租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出租的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不得出租与产权登记、告知登记不符的起重机械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部门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得安装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不得变形或严重锈蚀、开裂、脱焊,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三)对安装(顶升)拆卸过程所需要的各类辅助设备及工具等应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存档;   (四)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等连接件必须符合标准;   (五)在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安装(顶升)拆卸时带班负责人应现场带班作业,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巡视;安装拆卸后应进行自检等,并记录存档;   (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部门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维修保养、使用与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每班作业前应做好例行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二)实行多班作业的,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操作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三)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起重机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四)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五)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如果与出租单位(或安装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应由出租单位(或安装单位)具体落实,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并每月至少一次对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与检查,维修保养与检查记录存档保存;   (七)使用单位对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记录存档;   (八)建筑起重机械转场时,应进行转场保养,并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二)塔式起重机首次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   (三)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复测一次。   第十八条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考核可采用百分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暂停其租赁、安装和拆卸业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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