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8/18 |
颁布日期: |
2014/08/1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8/18 |
颁布日期: |
2014/08/18 |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4〕566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市地调院,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查工作,强化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监管,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变更矿区范围或勘查区块范围。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评审涉及矿业权(含国家矿产地、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估报告主要技术图纸分送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矿业权人。涉及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同时分送市地调院和勘查项目承担单位。
三、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原件1式3份);
(二)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函(原件1份);
(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评审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原件1份);
(六)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七)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6份,利用报盘软件制作打印,含数据库电子报盘);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有关规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相关矿业权人签定意向性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诺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等相关事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后,可以先行申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申报时不须提交材料(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定正式补偿协议后,应将正式补偿协议报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阶段,经评估评审认为压覆矿产资源,后经专业资质单位采动影响论证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视为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采动影响论证要求,负责落实相关措施。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原件1式3份);
(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三)评审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评审意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各1份);
(五)采动影响论证报告、评审意见书送达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矿业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的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与储量采动影响论证范围叠合图(采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压覆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加盖印章,按矿层分别提交,叠合图应有图名、图幅四角坐标、相应范围拐点坐标等基本要素,原件各1份);
(七)建设单位承诺按照采动影响论证批复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承诺书(原件1份,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涉及特殊采矿方法要求的、须同时提交采矿权人书面认可意见(原件1份,采矿权人加盖印章);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矿山企业在自有合法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本矿山矿产资源的,不须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储量不作压覆处理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05号)规定,该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手续。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原件1式3份);
(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三)评审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的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与矿山矿区范围、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压覆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加盖印章,按矿层分别提交,叠合图应有图名、图幅四角坐标、相应范围拐点坐标等基本要素,原件各1份);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规定,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建设项目重复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履行压覆审批和储量登记手续。
七、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经论证与已有事实压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重复的,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后,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手续。但除重复压覆外,建设项目有新增压覆查明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须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原件1式3份);
(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三)评审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建设项目与探矿权重叠,但经压覆评估评审确认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查)手续时,须同时提交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已送达相关探矿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全面收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开展实地测量,确保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可靠。涉及的矿业权人,应主动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实地测量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十、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查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向两江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411号)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略)
2.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函(参考文本)(略)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参考文本)(略)
4.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参考文本)(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