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8/20 |
颁布日期: |
2014/08/20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8/20 |
颁布日期: |
2014/08/20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然存在,工作中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切实担负起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切实摸清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底数,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扎实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制度,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实施依法关闭。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局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落实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要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依法保障职业健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做到一人一档,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现场管理,严格按设计规范开采。在矿山区域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要经常性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上报;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和排查隐患为安全标准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事故问责,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一切措施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加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根据事故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和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或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造成事故发生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强化应急救援,落实处置预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尤其要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特点,在总体预案基础上,编制包括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爆炸、地表塌陷(冒顶)、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间的协调联动,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应急救援处置合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部门、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合演练,着力提高应对和处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