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02 |
颁布日期: |
2014/04/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02 |
颁布日期: |
2014/04/0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23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2日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文)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同时本区征收的排污费、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和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也列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区污染预防、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的配套、投入、奖励、补助。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列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获立项申请批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环境效益等综合因素,按以下原则核定具体项目实施后的配套、投入、奖励、补助的额度。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项目包括:
(一)污染源防治项目
1.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改造项目等;
2.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为消除污染而实施关、停、并、转、迁的项目;
5.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污染源防治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项目竣工运行环境绩效,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含30%)以下的补助。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含20%)的一次性奖励。
(三)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区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域性治理项目;
2.经市政府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与管理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无燃煤区”和“无燃煤区”、扬尘控制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环境生态镇(村)、绿色小区等;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污水纳管工程、集中供热等项目;
4.基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区域性减排项目;
5.区域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含2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
1.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引进和装备更新等项目;
2.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项目;
3.为揭示和解决区域环境保护管理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研、开发项目;
4.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支撑项目;
5.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各单位环境保护能力提高的有关项目。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可由专项资金投入。
(五)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一)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
区环保局于当年第三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草案;报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审,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区环保局提出调整方案,报请联席会议会审确定。
(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执行
具体报批流程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便捷、简易程序执行。
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并列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政府采购或需按月度支付的项目,即予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在年末按程序执行。区环保局在年中将环保专项资金计划本年度实施中期报告报联席会议会审。
(三)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结算
区环保局在每年末将本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结果报联席会议会审,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资金。
(四)网上平台公布
经区政府批准的《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计划执行结果均在“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除国家和市政府要求配套外已由其他有关规定得到投入、补助或者奖励的,不给予专项资金的投入、补助或者奖励。
(三)区环保局依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受到补助的环保项目出现污染排放不能达标的,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已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将被如数追缴,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