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颁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5/26 颁布日期: 2014/05/26
颁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5/26
颁布日期: 2014/05/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以第MSC.345(9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根据《1988年议定书》(以下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f)(ii)(bb)条和第VI/2(g)(ii)条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 第MSC.345(91)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47080215754.doc 第MSC.345(91)号决议 (2012年11月30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程序的规定, 认识到有必要对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船破损稳性要求中初始装载状态和平衡状态的应用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a)条提出和分发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 1. 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d)条规定,通过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f)(ii)(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g)(ii)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e)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 附件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修正案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III章 干舷 第27条 - 船舶类型 第27(11)条 - 初始装载状态 1 (b)(iv)的第一句由下文替代: “应考虑装载每种消耗品及物料的液舱和处所的装载量为船舶总容量的50%。” 2 在现有(b)(iv)后新增(b)(v)如下: “(v) 压载水舱通常应视为空舱,不应对其进行自由液面修正。”, 现有(b)(v)和(b)(vi)相应重新编号为(b)(vi)和(b)(vii)。 3 重新编号为(b)(vi)的段落由下文替代: “(vi) 在确定第27(12)条规定的破损所用的最终状态时,可考虑选择下述处理自由液面的方法: (aa) 方法1(适用于虚拟修正)。初始状态的虚拟重心确定如下: 应按(i)至(iv)确定装载状态; 自由液面的修正计入重心高度; 使用上述装载状态下的重心高度,生成一个在夏季载重线吃水下水平纵倾时所有舱柜为空的虚拟初始状态;和 使用上述初始状态核查破损情况是否符合破损稳性衡准。 (bb) 方法2(适用于按破损情况下假定的液舱所装载液体使用实际自由液面力矩)。初始状态的虚拟重心确定如下: 应按(i)至(iv)确定装载状态; 使用夏季载重线吃水下水平纵倾时生成的舱柜有装载的初始虚拟状态,可为每种破损情况生成一个在夏季载重线吃水下水平纵倾时舱柜装载液体的虚拟初始状态。使用上述装载状态的重心高度和自由液面修正时,对每种破损情况分别进行计算,破损前仅有拟破损的装载液体的舱柜为空舱;和 使用上述初始状态核查破损情况是否符合破损稳性衡准(每种破损情况对应一个初始状态)。” 第27(13)条 - 平衡状态 4 在现有(f)后新增(g)如下: “(g) 不要求使用稳性仪、稳性软件或其他认可方法证明船舶在营运装载状态下符合上述(a)、(c)、(d)和(e)规定的剩余稳性衡准。”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