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广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计划的通知》(穗安办〔2014〕82号)文件要求,我委将于2014年6-7月牵头组织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总工会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工地,保障从业人员施工安全,现就建筑施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管,对进场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
三、检测机构在受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试验委托时,应检查送检样品是否具有安全标志标识,对于无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拒绝受理;检测报告中应明确标明试验样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编号。
四、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企业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