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4/14 颁布日期: 2014/04/14
颁布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4/14
颁布日期: 2014/04/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福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榕政综〔2014〕27号),结合《福州市“十二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榕政办〔2013〕124号),组织编制本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3年,福州市城区环境空气达标天数343天,达标率94%。全年共22天超标,其中19天超标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3天为二氧化氮(NO2)。城区PM10、PM2.5成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NO2浓度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按照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在环保部发布的74个城市空气质量中福州市排名第四。 表1 福州市城区空气主要环污染物浓度年均值 项 目 2013年 二级标准年均浓度限值 二氧化硫(SO2)(ug/m3) 11 60 二氧化氮(NO2)(ug/m3) 43 40 可吸入颗粒物(PM10)(ug/m3) 64 70 细颗粒物(PM2.5)(ug/m3) 36 35 备注: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实行环境空气评价。   福州市所属七县(市)城关各月API指数以优良为主,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表2 县(市)环境空气指标 项 目 福清 长乐 闽侯 连江 罗源 闽清 永泰 API年均值 53 50 54 54 57 65 46 首要污染物 PM10 / PM10 PM10 PM10 PM10 / 备注: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目前福州市大气中烟(粉)尘主要来自工业源、施工扬尘,城区颗粒物污染主要来自施工扬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为工业和交通污染源,其中机动车污染源占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权重逐年加大。   二、年度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7年,福州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比2012年下降4%以上。结合我市环境质量现状,2014年,我市应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详见表3 与表4),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与挥发性有机物,争取各项指标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表3 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二级标准 2014年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 1 年均值(ug/m3) SO2 60 ≤10 2 NO2 40 ≤40 3 PM10 70 ≤64 4 PM2.5 35 ≤35 表4 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指标名称 SO2(ug/m3) NO2(ug/m3) PM10(ug/m3) PM2.5(ug/m3) 2014年度控制目标 鼓楼 10 40 64 35 台江 10 40 64 35 仓山 10 40 64 35 晋安 10 40 64 35 马尾 10 40 64 35 福清 17 24 61 35 长乐 17 22 53 35 闽侯 11 25 60 35 连江 20 25 57 35 闽清 20 22 70 35 罗源 25 30 63 35 永泰 11 10 46 35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环评”审批与“三同时”管理,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火电行业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GB28666),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行业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和《福建省水泥行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现有火电、钢铁、水泥企业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进行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2.深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加快推进燃煤电厂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福清国电电厂、长乐华能电厂、连江可门电厂要按计划完成一半以上发电机组的除尘设施改造,2015年全面完成。加大钢铁行业烟(粉)尘控制,鑫海冶金等钢铁企业年内必须完成烧结机等所有生产设备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除尘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稳定达到颗粒物排放行业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水泥行业粉尘治理,建融水泥等7家水泥企业要完成粉磨站、水泥仓配套除尘设施的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同时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装车、卸料采取压尘措施,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全面开展闽清建陶业废气烟(粉)尘综合治理,豪业等14家建陶企业要对除尘工艺设备进行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关闭搬迁3家建陶企业。   3.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进一步提高燃煤电厂脱硝效率和投运率,实施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配套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新投运火电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95%。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应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福耀玻璃1-3#窑炉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应不低于70%,并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燃煤电厂应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燃煤锅炉脱硫技改,着力提高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逐步提高至95%以上。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烟气旁路。钢铁企业进一步加强烧结(球团)机脱硫日常管理,新建钢铁烧结(球团)机应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马尾中钢、长乐吴航不锈钢、闽清金盛钢铁应加快建设煤气发生炉及窑炉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上非电燃煤锅炉应参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或完善脱硫设施和配套中控系统。   (二)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   1.继续开展禁煤工作。除鼓楼、台江、仓山外的县(市)区2014年要完成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并开展改燃工作,2015年1月1日起禁煤区要达到建成区范围的80%以上。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禁煤区要求,禁止在禁煤区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要在2014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或改造。仓山区年内要加快推进余下的27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五城区要继续加大对散煤加工点、销售点、堆放点和燃煤炉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   2.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禁煤区外,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等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规模不得小于20蒸吨/小时,小于20蒸吨/小时的必须采用清洁能源,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逐年淘汰重点区域现有20蒸吨/小时以下,其他地区现有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3.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锅炉。化工、印染、陶瓷等产业集聚区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通过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予以保留的锅炉要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福清市应抓紧实施江阴工业区中高压供热管道建设,基本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剩余的75t/h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元洪工业区集中供热管网和供热锅炉建设,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长乐市应加快滨海工业片区集中供热工程施工进度,年底前完成供热管网和集中供热锅炉的建设,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市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进福州市天然气门站和管道建设;闽清县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增加天然气采购量,力争2014年基本完成建陶企业天然气改造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强化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监管,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围挡喷水等防尘压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做到文明施工和拆迁。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都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市区主要路段渣车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严格落实净车出场制度,渣土车出场上路前必须清洗,从严查处渣土污染路面违法行为。提高道路机械化作业水平,市区及县(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清扫率要达到80%以上,洒水冲洗率达到70%以上,并根据道路扬尘情况提高日洒水频次。   2.加强焚烧面源管理。市市容管理局应增加城乡结合部垃圾转运站数量及覆盖面,加大垃圾运输车辆投入,提高垃圾清运能力,加密日常垃圾清运频次,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加强环卫保洁工人宣传教育与日常管理,严厉查纠环卫工人违规焚烧垃圾行为。仓山区、晋安区政府应加强村镇垃圾清运监管,杜绝垃圾违规倾倒、焚烧。各街、乡(镇)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禁止垃圾露天堆放,防止垃圾露天焚烧。园林部门应加强园林废物管理,禁止违规焚烧园林废物。农业部门应加强秸杆管理,禁止违规焚烧秸杆。   3.扎实开展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港区及企业露天堆煤场、料堆场、工业废物堆场等粉尘污染控制,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尘网等防风抑尘设施,港口、电厂、企业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环保部门的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4.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市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应根据周边区域配套情况合理规划餐饮场所,本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审批的项目商业场所应明确是否有饮食服务功能,居民住宅楼内部不能规划设置餐饮项目。环保、市容、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审批与日常监督管理,禁煤区范围内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从源头上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环保部门要督促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面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卸、停运设施,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市市容管理局要全面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摊点,加强监管。   5.减少油气污染排放。继续加大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与验收工作,确保达标运行。各县(市)区要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业主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正常运行,避免闲置。   6.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装印刷企业实施废气净化设施改造,烘干车间应安装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车间有机废物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推进青口投资区汽车制造的表面涂装工艺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的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7.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园林、林业部门应结合城市发展,推行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优化城市交通规划布局。科学设置机动车单行道,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条件的路段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并提高建设标准,主干道优先考虑设置非机动车道隔离带,形成通畅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减少占道行驶现象。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2014年将公共自行车服务覆盖范围由鼓楼区扩大到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置应靠近地铁出口、公交站点、旅游景点,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衔接,提高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2.提升燃油品质。商贸部门要切实推动油品升级工作,确保全市所有加油站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商贸、规划部门要实施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加快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   3.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商贸、财政、公安交巡警等部门应研究提出我市黄标车淘汰经济补偿政策,每年淘汰一批黄标车。市交通委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并制定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市交巡警支队要加强对强制报废车辆的管理,对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加强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也要实施强制报废。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认真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进一步扩大市区道路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范围,加大路面车辆的抽检率和执法力度,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排气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核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新注册登记机动车,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申请转入机动车,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并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低排放节能车辆与新能源车辆采购目录,公交、环卫车辆和政府机关用车要优先考虑使用新能源汽车与低排放节能车型。财政、公安等部门继续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选购使用经认证的低排放节能车型与新能源汽车。   (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发改、经济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请福州海关依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市经委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制定工作推进方案,重点落实造纸、制革、食品、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各县(市)区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新建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他地区新建项目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六)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及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工程管网、福清LNG接收站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福清核电建设,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   2.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发改部门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协同物价部门,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闽清建陶业改燃天然气项目实施差别电价,推动煤改天然气工作。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七)提高大气环境监管与应急能力   1.完善规章制度。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2.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在仪器设备、业务用房、人员配备上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大气背景值监测站、建设大气区域站和城市超级站;推进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机构和人员编制建设。   3.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完成福州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各县(市)区应于2014年6月底前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实行大气环境信息公开。按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统一运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环境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实时向社会发布国控点位与各县(市)区点位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5.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气象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应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整治任务,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认真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体制,按照《福州市“十二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榕政综〔2014〕27号)的要求,根据重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主动履职,自觉完成或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本行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主体,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对拒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不予通过各类环保核查(包括评优评先、上市及再融资、银行信贷等),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健全考核与奖惩机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各县(市)区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作为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将扣减50%的环保绩效分数,视同其该类指标未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区域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等约束措施。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定期开展自查;市环保局牵头开展季度督查,对工作进展滞后的予以预警,限期整改仍不落实的进行效能告诫;对多次检查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对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   (三)落实日常调度制度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档案台账,加强日常调度数据的统计,跟踪重点项目动态进展,掌握重点项目运行情况,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与有关职能部门于5月、8月和11月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行业(领域)年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定期通报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要达到100%。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由末端污染物排放检查逐步提升为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开展已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推进重点工程,强化各部门按职能履行指导、监督的协调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环境保护资金。要督促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或企业,把大气环境治理资金与清洁生产资金列入单位预算或企业经营生产成本中核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加强环保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激发全民参与环境空气保护的积极性。适时对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污染企业、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核放、环境执法等方面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落实各项环保经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经济部门负责推进落后生产工艺关停淘汰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商贸部门负责牵头督促推进油品升级;负责推进加油站配套尿素加注站选址建设;负责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污染治理有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   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负责会同交通部门淘汰非法营运黄标车,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快机动车污染监控标准化建设;负责淘汰非营运黄标车,及主城区重要路段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禁行的执法工作;负责科学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道。   交通部门负责淘汰营运黄标车与非法营运黄标车;推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等公共交通建设;负责所建设公路的施工扬尘监管。   公路部门负责专养公路施工扬尘监管。   交建集团负责高速公路施工扬尘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严格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工地、地铁建设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管与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拆迁工地项目及现场管理。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环卫职工作业,加强城区道路的清扫和清洗,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控制道路扬尘污染;负责加强城乡垃圾清运能力,强化对城乡垃圾清运的管理,查纠环卫工人违规焚烧垃圾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统一规划;配合商贸部门推进加油站配套尿素加注站选址规划。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保障油品质量。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会商制度,制作并发布福州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产品。   园林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公园、道路绿地的保洁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   农业部门负责秸杆焚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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