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3/15 |
颁布日期: |
2014/03/1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3/15 |
颁布日期: |
2014/03/15 |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影响评价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评估中心成立之前,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评估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市级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构成,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审查专家(含给排水专业)、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洪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和水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水影响评价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需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入选市级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评估中心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市级专家库。水利部水资源论证专家库和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京籍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选市级专家库。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专家推荐表》)(见附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证复印件;
(三)职称证复印件;
(四)其他(资格证、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专家资格审查和聘用
(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水影响评价技术专家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
(二)由评估中心初审后将《专家推荐表》提交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聘书》;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二年。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库的运行
(一)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由评估中心根据专业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有1-2名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参加项目审查工作;
(三)有关工作人员和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把专家名单透漏给咨询机构、项目建设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专家库以及专家的信息。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专家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相关权利;
(二)对技术审查工作制度、程序、专家业绩考核等规定的制订(修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所负责审查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和做出结论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对自己给出的审查结论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的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评估中心;
(三)专家是拟承担审查项目重大利益相关方的,应告知评估中心并主动回避;
(四)专家有接受评估中心安排培训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
评估中心建立专家档案,保存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每两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对不称职和不能继续参与审查工作的专家,经过“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市级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培训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咨询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审查专家名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六)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七)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查专家推荐表
姓 名
单 位
北京市水务局制
20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1. 此表须用计算机打印,其中申请人签名、所在单位意见等需用签字笔填写。
2. 填写时如内容较多,可用另纸附后。
3. 主要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 每位专家可以申报多个专业;
5.“单位” 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6.“单位意见”个人申请不需填写。
7.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专家推荐表,并附具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认真对比原件查验。
8. 申请人需提供一寸彩照2张,专家推荐表(书面打印稿、电子稿各一份),报送评估中心。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1寸照片)
身份证号 身 体
状 况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 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现任职称 评定时间 从事专业及时间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及最高学历
开户银行 银 行 卡 号
申报库 □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给排水□其他
个人工作简历及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业绩
本人承诺:
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本人自愿成为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成员,并保证遵守《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个人申请,此栏及以下勿填)
盖 章
年 月 日
评估中心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查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