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3/18 颁布日期: 2014/03/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3/18
颁布日期: 2014/03/18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规范能耗监测日常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有关要求,我站制定了《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规范能耗监测日常管理行为,进一步满足节能减排工作的信息需求,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科院”)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市级平台建设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市市场管理总站的职责   1、负责对市级平台建设、运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监督市级平台运营费用预算的执行;   3、负责拟定管理文件和编制各级平台运行相关的技术标准;   4、会同市建科院组织协调各类运行管理和指导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5、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6、负责核查市级平台软硬件设备资产。   第四条 市建科院的职责   1、按照市建设管理委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实施市级平台建设;   2、负责编写市级平台年度运行维护及相关工作计划;   3、负责编写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用能状况分析报告;   4、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和数据传输规约等技术要求,做好与相关各级平台数据传输对接管理工作;   5、负责实施平台系统完善、升级及运行维护工作;   6、配合管理部门对相关各级平台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7、负责完成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对全市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并将年度数据更新至平台能耗统计模块;   8、完成年度全市建筑能源审计数据的录入、汇总,同时对历年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开展汇总、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并将数据更新至能源审计模块;   9、负责制定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平台运行安全及信息数据保密等各项工作;   10、设置专门的平台软硬件设备资产台账,每年进行核查,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报送所购置的软硬件设备资产清单。   第五条 市建科院应定期对各级平台上传的能耗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对同类建筑进行横向对比,提出各类建筑能耗基本特点和平均值,实现自身历史数据的纵向对比,评估各类建筑节能潜力,为制定各项建筑节能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市级平台应设有各行业、各领域建筑能耗综合评价、对标分析、行业监测、定额标示等功能,并不断完善和升级。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和用能单位根据相应的权限享有在市级平台查询、统计、分析本领域和本单位建筑能耗数据的权利,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级平台应定期将全市分类建筑能耗数据与分平台进行交换。   第九条 市级平台的计算机机房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的动态管理,制定和落实防火、防水、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十条 市级平台应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未经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意,市级平台不得改变IP地址、主机名等一切系统信息,以保证网络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平台应建立健全软件监督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堵塞安全漏洞;防止软件的非法复制、流失及越权使用;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替换任何计算机软、硬件;严禁安装任何非法或盗版软件,切实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所有能耗数据必须经过规定的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输,未经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意不得他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不得超越。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平台数据库日常检查制度,保证数据库系统安全运行。严禁市级平台工作人员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修改数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此操作时,必须经市市场管理总站确认后,方可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修改,并对操作内容作好记录,长期保存。修改前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意,市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存储介质(含磁带、光盘、软盘、技术资料等)带出机房,不得随意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露数据给内部或外部人员。   第十五条 市级平台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要求保持有连续一周的增量备份。系统运行数据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5年。   第十六条 市级平台工作人员权限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因人为原因造成信息数据泄密及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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