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3/28 颁布日期: 2014/03/28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3/28
颁布日期: 2014/03/28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的通知 (甘环发〔2014〕71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准确掌握环保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职能,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保资金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试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环保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职能,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发挥环保资金效益,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落实省委巡视组整改方案和厅长办公会议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对其进行跟踪调度与监管。   第三条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年度申报项目开展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后,财政、环保部门汇总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四条 省环保厅经过形式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在项目评审前由业务处室或委托市州环保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和项目确认,出具现场勘查意见。勘察和确认结果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备案,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第五条 按照资金补助评审程序,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补助资金下拨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省环保厅进行事项承诺并填写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展情况报告承诺、配套资金到位承诺、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诺、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预期效益承诺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跟踪调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省环保厅总量处负责跟踪调度总量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负责跟踪调度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和其他污染治理类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能力建设等其他类项目由省环保厅对口业务处负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七条 跟踪调度采取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形式形成调度报告,其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   第八条 各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市(州)环保局每季度末将资金监管情况报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   第九条 根据市(州)环保局调度情况,省环保厅抽调相关力量对重点项目开展现场抽查,依据检查结果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和12月中旬向厅长办公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本年度及以上年度项目验收情况;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写甘肃环保投资简报,定期报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建立约谈、通报等制度,督促环保资金项目规范运行。   第十条 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前一年度补助实施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对未进行审计的项目以及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环保局自行组织审计,将审计结果报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调度内容包括:   (一)资金到位情况。包括环保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有无各级各部门扣留、滞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申请项目时承诺的有关内容将资金用于特定的环保项目,有无挪用和违规使用的情况。   (三)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包括完成投资比例,完成的环保专项资金占总投资额情况。   (四)资金的绩效评价。要对环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是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进展调度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开展情况、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初步设计、可研、环评、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施工监理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试运行一个月后,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县(区)环保局向市(州)环保局申请初验,市(州)环保局初验合格后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由业务处室或经主管厅长批准后由业务处室委托市州环保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并由相关业务处室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县(区)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验收材料;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理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监察室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在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审计方式采取自查或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汇总整理审计结果,商相关业务处后向厅长办公会报告,并下发审计通报,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省环保厅业务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向厅长办公会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核实情况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州)、各县(区)环保局、相关业务处室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措施,严格项目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同时追究相应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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