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对超限额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超限额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制止和杜绝超限额违法用能现象。经研究,决定对存在超限额用能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
2013年度全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专项节能监察工作中,经用能单位自查、各市工信局现场核查、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抽查各阶段环节发现的38户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限额目录》限额限定值的重点用能单位(见附件1)。
二、审计依据和标准
(一)审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宁经信节能发〔2013〕382号)等法律和文件。
(二)审计标准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一)审计准备阶段(2014年1月10日前)
各企业制定能源审计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审计准备工作,并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和联系人(见附件2)。
“十二五”时期以来已开展过能源审计、且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不重复开展能源审计,只需报送整改计划和联系人,直接进入能耗超限整改阶段。
(二)审计及报告编制阶段(2014年2月28日前)
能源审计工作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节能中介咨询机构协助完成。审计期为2013年度,编制节能规划期至2015年。企业或其委托的节能中介机构,在完成现场核实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基础上,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规划)编制,向自治区经信委(节能监察中心)提交正式的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应内容全面、分析深刻、措施有针对性(见附件3)。能源审计报告须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三)报告审核阶段(2014年3月31日前)
自治区经信委组织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各市工信局、行业协会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能耗超限整改阶段(2014年6月30日前)
企业在审计进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低费节能方案及时进行实施,在审计结束后根据能源审计报告结论和审核意见认真落实节能规划。其中对能耗超限制定的整改期限从审计开始至整改完成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将整改结果向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和所在市工信局书面报告,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开展现场监察或监测。
四、有关要求
(一)能源审计是改进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最有效的方法和工具。用能单位通过开展能源审计,可分析自身能耗现状和超限原因,掌握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状况及存在问题,对依法用能、建立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更好地持续开展节能降耗和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市工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通知和安排行政区域内超限企业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工作,发挥节能监察、监测机构作用,做好超限原因分析、报告预审和监督整改落实工作。强化和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推动节能工作及节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按照相关要求,严密有序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审计工作任务,并根据审计结论认真进行整改和落实。
(四)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或者未按时完成报告编制,以及报告最终未能通过审核的用能单位将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惩罚性差别电价,禁止享受自治区经信委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审核意见落实节能整改措施、采取整改措施后单位产品能耗仍超过限额限定值及整改无望的用能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报请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 崴 高亮山
联系电话:0951-5010336、0951-5054561(传真)
电子信箱:nxjnjc@126.com
附件:1.强制性能源审计企业名单(略)
2.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略)
3.强制性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