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整顿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23 |
颁布日期: |
2014/03/23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23 |
颁布日期: |
2014/03/23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4]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依法惩治道路货物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第1号令)等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城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
二、禁止未取得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货运站场从事货物配载活动;
三、禁止在货物运输站场外从事货物配载经营活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市区内沿街、沿路从事货物配载的业户,应当迁至货运站场内经营;
四、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争抢货源、价格欺诈、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未取得合法证照从事货物配载的,应当于2014年4月21日前,向工商、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货物配载经营;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职能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