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5 |
颁布日期: |
2014/03/07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5/05 |
颁布日期: |
2014/03/07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
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7日以粤环〔2014〕19号发布 自2014年5月5日起施行)
按照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要求,为督促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并持续改善其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开展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事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为进一步规范上述行为,更好地服务、指导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污染行业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所列“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明确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二)自愿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核查内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二)对已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自愿提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并根据其环保特点,适当简化核查程序和内容。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三、材料预审及接收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现场申请或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环境保护厅窗口”(www.gdep.gov.cn/wsbs/)申请的,窗口服务人员应对申请材料齐备性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形式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料;材料齐全的,给予接收,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现场申请的,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自助打印)。接收材料当天,窗口服务人员须将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存根联)”送主办处室。
四、材料初审及受理
主办处室接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转来企业申请材料后,交给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初步审查。经办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并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并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已受理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以下简称“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存根联存档)。
如发现申请材料无法或不足以证明企业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如发现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处罚或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指一次处罚金额)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将申请材料交便民办事窗口服务人员退回企业(企业负责人在“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签收,该凭证收回)。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对于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存在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核查过程中,企业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企业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及时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需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协助核查、材料审查基本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立即发函商请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五、现场核查
主办处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责令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出具同意通过核查的意见或初审意见。
对于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业企业,应邀请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处室以及行业专家、环保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参加现场核查,出具的专家意见或社会风险评价意见,作为核查依据之一。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应邀请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处室参加现场核查。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企业,应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核实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以及转移联单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提供书面意见。
对于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应邀请核与辐射管理业务处室参加现场核查。
不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非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且当地环保部门已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六、审议重点
(一)毗邻环境敏感点情况。企业(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利用募集资金投向的生产经营企业,下同)毗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村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环境敏感点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难以判断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合法有效性的,主办处室应协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审查。
(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等环保管理情况。如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铅、汞、铬、镉、砷等)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等环保管理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企业申请核查之前,存在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
(四)群众投诉、环境纠纷、环境违法行为处理与整改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核实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详细情况,包括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查处部门、查处时间、处罚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处罚部门认可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发文
(一)核查类型属于“环境保护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初步核查”或“兄弟省市环保部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协助核查”(核查类型的划分见附件第四点,下同),经审议,企业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发文函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或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同意企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文件抄送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企业。
(二)核查类型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协助核查”、“企业自愿上市环保核查”,经审议,企业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将企业环保核查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示5天。属于《核查名录》所列重污染行业企业的,需同时将公示稿在企业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1天(公示期5天)。对公示期收到的群众投诉或反对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或者委托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核实情况纳入核查内容)。经审议,企业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异议的,发文同意企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将核查意见函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企业。个别企业存在无法在短时间完成整改的非原则性问题,可以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承诺函》,并纳入后督查范围。
(三)核查类型属于“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经审议,企业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经核实的群众投诉的,同意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并备注“此证明仅限于该公司办理上市融资事宜”。
(四)经审议,企业暂不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发文责令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文件抄送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
(五)经审议,企业涉嫌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发出审查意见,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文件抄送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还应通报有关金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八、补充核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已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企业提出补充核查申请,并提供补充核查时段内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新改扩建项目及募投项目环保执行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整改承诺履行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补充核查时段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及公示,依程序出具核查意见。
(二)补充核查时段6至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待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异议,依程序出具核查意见。
(三)补充核查时段1年以上或者多次补充核查时段累计1年以上的,进行现场核查及公示,依程序出具核查意见。
九、信息公开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均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方式以网络公开为主。
十、后督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应不定期对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企业开展后督查工作,逐一查看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监控设备,认真核实企业存在问题,重点检查企业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上市环保核查整改承诺。对整改后依然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后督查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后督查信息。
如发现企业之前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权利撤回所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核查申请。
十一、廉政监察
办理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项承诺”(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不准”(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的规定。现场核查时,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廉政卡》,自觉接受监督,杜绝腐败行为,确保自身不出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预防惩治腐败体系要求,实施行政审批廉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办事指南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
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办事指南
按照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要求,为督促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并持续改善其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开展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事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为更好地服务、指导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核查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事宜的复函》(环办函〔2012〕269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
1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1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16、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1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1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办函〔2013〕826号)
1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九条、第十条
2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二条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
二、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污染行业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所列“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明确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二)自愿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三、核查范围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利用募集资金投向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四、核查类型
(一)“环境保护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初步核查”: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或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以下简称“《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下同)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以下简称“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协助核查”: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从事《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广东省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环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涉重金属行业”)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三)“兄弟省市环保部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协助核查”: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不从事《核查名录》所列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外省的涉重金属行业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四)“企业自愿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部文件未明确要求开展上市环保核查要求的企业,自愿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五)“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不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非生产经营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六)“补充环境保护核查”:已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补充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核查意见。
五、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排放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得到落实,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贮存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转移合法,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
3、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公司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所列行业的企业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没有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2011〕14号文不予受理情形。建立较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
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发〔2012〕118号文、环发〔2013〕81号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二)对已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没有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2011〕14号文不予受理情形。建立较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
3、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发〔2012〕118号文、环发〔2013〕81号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自愿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并根据其环保特点,适当简化核查程序和内容。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六、核查时段
(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材料以及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时间与核查时段最终截止时间差应小于6个月(下同)。
(二)已获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企业申请延长核查时段的,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
七、申请材料
企业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核查的,应尽早开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企业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权利终止上市环保核查,甚至撤回已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核查申请。
企业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环境保护厅窗口”(www.gdep.gov.cn/wsbs/)提交申请的,需同时将纸质材料快递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时限
主核查50个工作日;核查初审、协助核查、守法证明30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以及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主办处室
环境监察局。
十一、备注
(一)办公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一楼。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8时45分至12时整、14时整至17时整,周五上午:8时45分至12时整(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咨询电话。
020-85513795。
(四)投诉方式。
省监察厅驻省环保厅监察室投诉电话:020-8753167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0-87195021。
省行政效能网上投诉:www.gddzjc.gov.cn。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