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2014)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和守法诚信意识,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和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并建立档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建立市及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成立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组成的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市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由市评委会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分为诚信和失信两类,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单位、AA级诚信单位、A级诚信单位三个等级。连续三次以上获评AAA级诚信单位的,可晋升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先进单位”,连续五次以上获评AAA级诚信单位的,可晋升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方法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申报,评价办初评,评委会审核,向社会公示,评委会确认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由市评价办发布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通告,通知申报时间、条件等事项。
(二)初步评价。由市及区市县评价办汇总申报信息,对信息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审核。由评委会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管辖及审核内容,对初评结果提出评价审核意见。
(四)社会公示。由市评价办根据市及区市县评委会审核意见,将拟评为诚信单位的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委会确认。评委会按照公示情况,确定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并在大连市新闻媒体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六)由评委会向诚信用人单位颁发不同诚信等级证书。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全市统一、同步进行。市评价办负责对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年度),确定前一个评价年度的用人单位诚信等级。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诚信评价的,视为放弃诚信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参加诚信评价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接受评委会审核: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用工备案信息;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五)遵守公平就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八)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依法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发放采暖费补贴;
(十)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经费提取,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具备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在评价年度内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合格,且在评价年度内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评价标准,可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上一评价年度内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且本评价年度内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评价标准,可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用人单位上一评价年度内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或AAA级诚信单位,且本评价年度内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评价标准,可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AAA级诚信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
(一)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或审查、年检不合格的;
(二)评价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两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
(三)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内被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阻挠或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投诉举报人、证人等的;
(六)未主动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原被评价为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在评价为诚信单位的年度里有失信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取消该年度诚信等级,责成评价办收回诚信证书。
第五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大连市公安局对用人单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起诉讼案件情况;大连市总工会提供用人单位工会建立情况、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供成员单位守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供用人单位信用情况;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用人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情况;
(二)拟评价的诚信单位在公示时,社会各方反映并查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八条 评价办要按照评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和评价结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
第六章 诚信评价奖惩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授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证书;
(二)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力资源市场长期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将取得AAA级诚信等级作为评选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之一;
(四)对AAA级诚信单位、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免于次年的成员单位的各类检查(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除外);
(五)对AAA级诚信单位、先进单位、示范单位法定代表人颁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法人代表证书;
(六)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评委会成员单位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提供依据;
(四)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大劳发〔200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