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14〕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认真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开展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责任单位,落实防治责任。《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