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14〕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认真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开展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责任单位,落实防治责任。《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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