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5 |
颁布日期: |
2014/03/25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5 |
颁布日期: |
2014/03/25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鲁政字〔2014〕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编制和完善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要积极编制本县(市、区)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规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已经编制并发布实施规划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分级负责、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体系,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地面沉降灾害严重且相互影响较大的地方,应建立区域地面沉降防治联动机制。鲁北平原和鲁西平原等重点防治区的市、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地面沉降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和推进跨省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三、要在总结评估原有地面沉降调查工作效果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城市和重大工程区的地面沉降调查,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对地面沉降的实时监控和智慧控沉。要逐步构建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体系,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核定并公布地下水限采和禁采范围,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新增地下水开采量。要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结合替代水源建设,科学制定地下水压采目标和年度压采计划,积极开展回灌补源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保证《规划》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鲁北平原和鲁西平原等重点防治区市政府,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市贯彻落实《规划》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其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要定期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予以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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