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1/10/26 颁布日期: 2001/10/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1/10/26
颁布日期: 2001/10/26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 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 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核准。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七条(接水要求) 供水企业在受理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接水申请时,应当 查验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或者审核不同意的,供水企业不予受理接水申请。 第八条(限制措施)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予以接水。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节水设施种类) 节水设施的种类根据用水情况进行划定: (一) 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 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三) 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四) 中水回用系统; (五) 生活用水器具; (六) 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十条(节水设施标准)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关于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 以上; (四)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文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污水回用率应为30%以上; (五)浴室、洗涤、餐厅等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七)凡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中水回用装置或者雨水收集装置.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追究)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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