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0/10 颁布日期: 2013/10/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0/10
颁布日期: 2013/10/10
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环境污染事故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3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   (5)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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