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22 |
颁布日期: |
2005/07/2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22 |
颁布日期: |
2005/07/22 |
沪环保法〔2005〕300号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罚过相当”的原则,我局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用手册》有关“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的基础上,对几个常见环保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裁定作出了规定。去年年底以来,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讨论研究,形成了《关于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若干规定》,并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若干规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印发
《关于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十种特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表(裁定表1—10),第二部分是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设定的通用的罚款幅度裁定参考表(裁定表 11)。其中,十种“裁定表”涉及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是近年来本市环境保护执法中查处频率较高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裁定,对保障全市公平、科学执法,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本《规定》设定的裁定表中,按照不同类别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裁量要素。各项裁量要素按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均确定了不同的百分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及其收集的证据,依据“裁量表”设定的要素,对案件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数额,即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
在裁量罚款幅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换算后最后得出的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择重处罚;
(3)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经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百分值增加后,如果罚款金额超过最高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最高的罚款金额处予罚款。
(4)违法单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少、消除污染的,经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百分值减少后,如果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最低的罚款金额处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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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表一:对未配备环保设施,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罚
款幅度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度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
质、工艺,所在地 点,原料使用、排 放污染物的数量、 种类,确定环境影 响评价的形式
40% 应当编制“环评书” 30-40%
应当编制“环评表” 20-30%
应当编制“环评登记表” 7%
2
社 会 影 响程度 是否影响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其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 是 否 引 起 社 会 关 注,如信访、投诉、 媒体曝光等
30% 矛盾激烈 25-30%
矛盾一般 10-15%
矛盾轻微 2-5%
未产生矛盾 0
3 累 计 违
法 生 产 或 者 使 用时间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时 间
20% 累计 6 个月以上 15-20%
累计 3-6 个月 5-10%
累计 3 个月以下 3-5%
4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如
实反映情况
10% 拒绝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本表适用于列入“建设项目分类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未配备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裁定表二: 对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行为罚款幅度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度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
质、工艺,所在地 点,原料使用、排 放污染物的数量、 种类,确定环境影 响评价的形式
20% 应当编制“环评书” 15-20%
应当编制“环评表” 10-15%
应当编制“环评登记表” 7%
2 是 否 配 备 环 保 设施 是否配备或者基本
配备环保设施
20% 仅有简陋的环保设备 15-20%
基本配备 5-10%
配备 0
3
社 会 影 响程度 是否影响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其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 是 否 引 起 社 会 关 注,如信访、投诉、 媒体曝光等
30% 矛盾激烈 25-30%
矛盾一般 10-15%
矛盾轻微 2-5%
未产生矛盾 0
4 累 计 违
法 生 产 或 者 使 用时间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时 间
20% 累计 6 个月以上 15-20%
累计 3-6 个月 5-10%
累计 3 个月以下 3-5%
5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如
实反映情况
10% 拒绝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本表适用于列入“建设项目分类目录”的建设项目,虽然配备了一定的环保设施,但是,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行为。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
放情况(超标最严 的污染因子)
15% 一类污染物超标 2 倍以上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4 倍以上 15%
一类污染物超标 1-2 倍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2-4 倍 10%
一类污染物超标 1 倍以下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2 倍以下 5%
污水排放量
15% 排水量大于 300 吨/天 15%
排水量在 100-300 吨/天 10%
排水量小于 100 吨/天 3%
超标因子数
10% 超标 3 项或者 3 项以上 10%
超标 2 项 6%
超标 1 项 0
2 对 居 民 的 影 响 程度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人
身、财产、生活造 成的影响
20% 矛盾强烈 20%
矛盾一般 10%
矛盾轻微 5%
未产生矛盾 0
3 是 否 有
逃 避 环 保 部 门 监 管 的 行为 具有私设暗管、利
用雨水管道或者采 用其他隐蔽形式排 放废水的行为
20% 有 20%
无
0
4 违 法 次 数 3 年内违反水污染
防治规定,已被处 罚的次数
10% 2 次及 2 次以上 10%
1 次 5%
无 0
5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 否 配 合 执 法 检
查,如实反映情况
10% 拒绝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本违法行为适用于配备环保设施,但存在国家环保总局“复函”(环办【1998】98 号文)
的中所列的五种情形,致使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
放情况(超标最严 重的污染因子)
15% 一类污染物超标 2 倍以上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4 倍以上 15%
一类污染物超标 1-2 倍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2-4 倍 10%
一类污染物超标 1 倍以下或
者二类污染物超标 2 倍以上 5%
污水排放量
15% 排水量大于 300 吨/天 15%
排水量在 100-300 吨/天 10%
排水量小于 100 吨/天 3%
超标因子数
10% 超标 3 项或者 3 项以上 10%
超标 2 项 6%
超标 1 项 0
2 对 居 民 的 影 响 程度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人
身、财产、生活造 成的影响
20% 矛盾强烈 20%
矛盾一般 10%
矛盾轻微 5%
未产生矛盾 0
3 废 水 排 放 的 方 式 是否有逃避环保部
门监管的行为
20% 有废水处理设施,但通过隐
蔽的方式直排超标废水 20%
无废水处理设施,超标废水
直排 10%
4
违 法 次 数 3 年内违反水污染
防治规定,已被处 罚的次数
10%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10%
1 次 5%
无 0
5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 否 配 合 执 法 检
查,如实反映情况
10% 拒绝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本表适用于超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度 污染物浓度超标排
放情况(超标最严 重的污染因子)
30% 大气污染物超标 2 倍以上 30%
大气污染物超标 1-2 倍 20%
大气污染物超标 1 倍以下 10%
超标因子数
20% 超标 3 项或者 3 项以上 20%
超标 2 项 15%
超标 1 项 0
2 对 居 民 的 影 响 程度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人
身、财产、生活造 成的影响
20% 矛盾强烈 20%
矛盾一般 10%
矛盾轻微 5%
未产生矛盾 0
3
违 法 次 数 3 年内违反大气污
染防治规定,已被 处罚的次数
20%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20%
1 次 10%
无 0
4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 否 配 合 执 法 检
查,如实反映情况
10% 拒绝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采用林格曼黑度、油烟气检气管法判定超标排放的行为,不按上述办法裁定。
序
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1 对 居 民 的 影 响 程度 影响居民的户数
30% 影响居民 50 户以上 15-30%
影响居民 20—50 户 5-15%
影响居民 20 户以下 2-5%
2 累 计 违
法 夜 间 施 工 的 时间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
时间
20% 累计 8 小时以上 10-20%
累计 2-8 小时 5-10%
累计 2 小时以下 2-5%
3 是 否 使
用 禁 用 设备 使用空压机、打桩
机、夯土机等高噪 声施工设备
10% 使用 10%
未使用 0%
4 违 法 次 数 3 年内夜间违法施
工被处罚的次数
20%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20%
1 次 10%
无 0
5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的情况 是配合执法检查,
和实反映夜间施工 情况
20% 拒绝检查 20%
不配合 5%
配合 0
注: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生态敏感区的违法行为,在“对居民的影响程度”、“累计违法夜
间施工的时间”两项要素中的百分值裁量上从严掌握。
序号 要 素 程 度 比 例 百分值
1
严重程度 大
50% 50%
中 30%
小 10%
2
整改情况 无整改措施
20% 20%
有整改措施 10%
整改措施已经落实 0
3
违法次数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30% 30%
1 次 15%
无 0
注:1、本表适用于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办登记事项的行为。
2、“违法次数”是指 3 年内违反排污申报规定,已被处罚的次数
(一)对拒绝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罚款幅度
要素 程度 比例 百分值
拒绝程度 严重
100% 100%
一般 60%
(二)对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罚款幅度
序号 要素 程度 比例 百分值
1 弄虚作假情况 严重
60% 60%
一般 30%
2
违法次数 1 次或者 1 次以上
40% 40%
无 20%
注:1、“违法次数”是指 3 年内违反现场检查的规定,已被处罚的次数。
2、被检查单位对废水、噪声、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弄虚作假的,在裁定 罚款幅度时取百分值的上限。
序号 要素 程度 比例 百分值
1
逾期未完成治 理任务 治理工作未启动
50% 50%
治理工作未完成 30-40%
治理工作已完成,但未达
到治理要求 5-20%
2 污染治理效果 污染比限期治理前严重
50% 50%
污染与限期治理前接近 30%
污染比限期治理前减轻 5-20%
注:1、本表适用于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
2、对逾期未完成废水、噪声限期治理的行为,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其中,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损失,包括造成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以及恢复被污染的环境或者被破坏的生态所需的费用。
3、对逾期未完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限期治理的行为,由同级政府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序号 要素 程度 比例 百分值
1 欠缴时间 6 个月以上
90% 90%
6 个月以下 40%
2 欠缴排污费的 笔数 3 笔以上
150% 150%
2 笔 80%
1 笔 60%
4
违法次数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60% 60%
1 次 30%
无 0
注: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本违法行为的罚款额 = 应缴排污费 ⅹ 各要素的累计分值。
序号 要素 程度 比例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大
30% 30%
中 15%
小 5%
无 0
2
社会影响程度 大
20% 20%
中 10%
小 5%
无 0%
3 过错责任 故意 20% 20%
过失 5%
4
违法次数 2 次或者 2 次以上
10% 10%
1 次 5%
无 0
5
整改情况 无整改措施
20% 20%
有整改措施,尚未落实 10%
整改措施已经落实 0
注:1、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
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2、社会影响程度:主要包括:①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信 访、集访等情况;②在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3、违法次数:是指违法行为人在 3 年内违反同一类行为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