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7/20 颁布日期: 2011/07/20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7/20
颁布日期: 2011/07/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经市环保局2011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10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有奖举报 规定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态环境,加强环保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正在违法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 (二)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车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四)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五)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六)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奖励对象一般为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环保部门核实后,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行政处罚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电话:12369(上海环境热线); (二)电子邮件:sepi@sepi.gov.cn ; (三)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市环保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七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是有奖举报的归口管理部门。12369(上海环境热线)和局信访办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举报案件移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或相关区县环保局处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填报《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表),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一般在环保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发放。奖励费用由相关预算科目列支。 第八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环保协管员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县环保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有奖举报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03年10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奖举报金额核定标准 (经局第八次办公会通过,有奖举报金额核定标准作为环保部门审查、发放奖励金额时的内部核定标准。) 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一般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无罚款金额的,一般奖励1000元。 二、举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例如水源地倾废事件、大面积异味气体泄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的案件等),有助于环保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奖励5000-10000元。具体金额认定,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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