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1/31 颁布日期: 2011/01/31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1/31
颁布日期: 2011/01/31
沪环保辐〔2011〕3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自2006年3月1日起向我局申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即将陆续届满,为规范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256号)要求,我局制订了《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办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并以换发许可证为抓手,加强对各相关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管,督促各单位强化法人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提高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降低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潜在辐射风险,保障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安全许可证 延续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1日印发 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办理规程 为规范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治条例》、《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源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特制订以下办理规程。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工作。 (二)区、县环保局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工作。 (三)Ⅲ类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包括贮存)场所的IV~V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工作由相关企业向市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市环保局受理后征求相关场所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意见(见附录二),并根据区(县)环保部门意见进行审查与换发许可证,换发结束后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包括贮存)场所所在区、县环保局,由其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四)IV、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使用场所不在同一区县范围(设施在同一区县)的,按以下情况划分职责: 1、有固定使用(包括贮存)工作场所的,由场所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许可证延续工作; 2、仅提供维修服务的单位(无放射源)、纯销售单位由其办公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许可证延续工作; 3、无固定工作场所的,船舶配套使用的由船舶停靠母港/码头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延续工作;隧道等挖掘使用由其入口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许可证延续工作。 二、许可证延续申请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份(涉及需由区(县)环保部门出具征求地方意见的,按征求区(县)数量增加); (二)按申请许可证时制定的监测方案提交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一套,2010年起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市级发证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区县级发证单位每两年不少于一次)一套;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一份;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如年度评估报告、进出口、转让、备案、“三同时”验收等)履行情况,各项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台账和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防护设施、监测设备配备与教育培训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辐射事故、事件情况等内容。 (四)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延续申请同时需使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211.160.84.101/rsmsreq/或http://rr.mep.gov.cn)。 市环保局及受市环保局委托的区(县)环保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合格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延续审核要求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可通过资料审查直接换发许可证。 (二)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或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由原发证机关(或由负责出具征求意见的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已经整改并出具核查意见,发证机关可予换发许可证。 (三)对于持证期间环境保护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举报、受到过监管部门的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且尚未改正的,应按照许可证申领程序进行重新办理。 (四)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许可证持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区(县)环保部门意见征求表 附件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受理编号: 环辐证续〔 〕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证件类型 号码 种类和范围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 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其他 注:涉及Ⅲ类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包括贮存)场所的IV~V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应按所在区(县)数量增加申请材料份数。 附件2 区(县)环保部门意见征求表 单位名称 征求区县工作场所地址 征求区县工作场所负责人 电话 许可种类和范围 许可证编号 征求区县工作场所利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种类、范围和数量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窗口意见反馈联系人 电话 附 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其他 县(区)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页供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对Ⅲ类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包括贮存)场所的IV~V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审核时征求区(县)环保局意见用。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后向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反馈一份,区(县)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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