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24 |
颁布日期: |
2010/03/2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24 |
颁布日期: |
2010/03/24 |
关于开展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优化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经2010年2月28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部分餐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除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外的独立建筑内开设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申请人愿意按照环保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的,其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二、告知承诺的具体方式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由申请人提出环评审批申请,环保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 告知承诺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的环评审批申请。申请书应当采用环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附件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当面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作出书面告知
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告知承诺范围的事项,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
《告知承诺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行政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5.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当场送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就《告知承诺书》所列内容(包括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自身能够满足审批条件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以下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环保部门:
1.申请人及委托人相关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
3.污水纳管证明、所用房屋使用功能证明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作出审批决定
告知承诺书经环保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一份返回申请人,一份由环保部门保存。
环保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其他应当递交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关许可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参考文书见附件3)。
(五)公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后,应当于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承诺的内容,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四、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
环保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后续监管,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2个月内,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审批决定:
(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能满足审批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审批后,擅自变更项目经营方式、内容,不再属于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的。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自2010年4月15日起实施。各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上海市餐饮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2.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书
3.告知承诺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参考文本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