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燃煤电厂: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 2007 〕 1176 号)的相关要求,确保全面完成上海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我局就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先后制定了《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 2007 〕 415 号)、《关于完善烟气排放流量计监控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 2008 〕 280 号)等文件。今年,本市已进入“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最终冲刺阶段,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一、关于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燃煤电厂应把脱硫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全厂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并实施统一监管,设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机构,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燃煤电厂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脱硫设施运行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无故关停脱硫设施。
二、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燃煤电厂应在脱硫设施的进口侧以及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混合烟道出口侧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混合烟道上安装或已安装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等采集装置。
燃煤电厂对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燃煤电厂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维护单位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监督维护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 2009 〕 88 号)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HJ/T75 )的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检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报告。燃煤电厂应配合维护单位建立 CEMS 仪器室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维护单位严格执行。
燃煤电厂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 2010 〕 25 号)的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有关设备定期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关于脱硫设施控制系统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 DCS 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湿法烟气脱硫系统, DCS 系统要记录机组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升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 pH 值、新鲜浆液供给量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 DCS 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 DCS 系统。 DCS 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迅速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 6 个月以上。
四、关于脱硫设施故障报备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等需暂停运行的,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书面上报市环保局。脱硫设施停运结束恢复运行,企业应向市环保局书面上报消缺结果,停运申请和消缺结果应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
五、关于脱硫设施月度报表
燃煤电厂应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内容填写《上海市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能源及生产情况表》、《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运行 DCS 月报表》、《机组停运消缺汇总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汇总表》、《旁路挡板开关记录汇总表》(见附件),并打印 DCS 历史趋势图(趋势图中应包含锅炉负荷、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启闭信号、烟气出口温度和脱硫岛 pH 值等数据),在每月 5 日之前上报上级股份公司。上级股份公司应组织审核下属电厂上报的材料,并于每月 15 日之前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市环保局。
六、关于管理台帐
燃煤电厂应严格按照市环保局《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完善各类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管理台帐,并以台帐为基础整理留存与台帐记录相关的原始文件和票据档案。其中,脱硫设施生产运行台帐必须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并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脱硫剂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管理台帐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环保部门的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
2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能源及生产情况表
3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运行 DCS 月报表
4 .机组停运消缺汇总表
5 .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汇总表
6 .旁路挡板开关记录汇总表
二 O 一 O 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电厂名称 机组/锅炉编号 机组容量 脱硫装置168试运行完成时间 脱硫装置验收完成时间 在线监测验收 完成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时间 当月发电量 燃煤量 发电标准煤耗 平均含硫率 机组/锅炉运行小时数(h) 脱硫设施运行小时数(h) 脱硫设施平均投运率(%) 平均脱硫效率(%) 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 脱硫设施 用电量 脱硫设施用水量(吨) 石灰用量 石灰的CaO含量(%) 石膏产生量(含水量≦10%)(吨) 石膏的 CaSO4˙H2O含量(%)
(万千瓦时) (吨) (克/千瓦时) (%) (万千瓦时) (吨)
备注 数据来源
计算方法
停运检修说明 注:脱硫装置运行小时数小于发电机组运行小时数的,须在停运检修说明中注明停机原因、停机时间和投运时间。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
附件二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能源及生产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月份 机组/锅炉号 年末发电 脱硫装置 发电设备月 脱硫装置 脱硫装置 脱硫装置 脱硫装置 发电量 发电 发电标准 发电耗用 原煤
设备容量 168小时 运行小时数 投运小时数 平均投运率 月均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 厂用电率 煤耗 原煤量 含硫率
(千瓦) 通过时间 (小时) (小时) (%) (%) (%) (万千瓦时) (%) (克/千瓦时) (吨) (%)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汇总
说明:项目7=项目6÷项目5×100
项目9=项目7×项目8÷100
项目11为包括脱硫设施的厂用电率
该表格所有数据必须与企业统计上报数据一致,与《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内所有数据一致。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
附件三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运行DCS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电厂名称 机组/锅炉编号 机组容量 填报月份
日期 机组负荷 FGD投运小时数 平均脱硫效率 入炉煤硫份 SO2进口浓度 SO2出口浓度 浆液PH值 增压风机电流 增压风机用电量 循环浆液泵用电量 旁路挡板密封风机用电量 石灰石用量 供浆量 石膏产生量 FGD用水量 FGD用电量 FGD厂用电率
万千瓦 小时 % % mg/m3 mg/m3 A KWh KWh KWh t t t t 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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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
附件四
机组停运消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脱硫机组/锅炉 申请报告日期 消缺报告日期 停运时间 投运时间 停运小时数 FGD停运原因 机组情况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
附件五
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脱硫机组/锅炉 测点位置 报告日期 发生异常的时间 恢复正常的时间 异常原因 处理结果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
附件六
旁路挡板开关记录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脱硫机组/锅炉 报告日期 开启时间 关闭时间 开启小时数 开启原因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审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