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日期: |
2010/02/12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总【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 2009 〕 79 号)和我局《关于市环保局部分监管职责交给区县环保局的通知》(沪环保人〔 2009 〕 288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信息共享、属地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控重点源和市控重点源的管理
1 .从 2010 年起,国控重点源原则上与市控重点源一致。国控(市控)重点源实行分级监管,除 13 家发电企业和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石化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由我局负责监管外,其他企业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崇明电厂和长兴第二电厂由崇明县环保局负责监管。
2 .国控(市控)重点源按规定至少每月监察一次;国控(市控)重点源中的污水处理厂每月监测一次,其他国控(市控)重点源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3 .原市控重点源中未纳入国控(市控)重点源的企业,按区控重点源要求进行管理。
4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国控(市控)重点源的限期治理决定,由市政府或我局依法作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区县政府或区县环保局依法作出。
5 . 2010 年国控(市控)重点源和原市控重点源在线监测的运行考核和比对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区县环境监测站实施。各区县环保局要在 2010 年基本完成本区域在线监测设备的联网和监控平台建设,及时接收在线监测数据。按照环境保护部和市政府要求,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将作为“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6 .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监督抽查、跟踪评估,对区县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管,确保重点污染源管理平稳过渡。
2010 年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暂定)详见附件 1 ,拟下放至区县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暂定)详见附件 2 。两类名单最终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我局对《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监督管理
1 .我局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许可审批、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定点许可预审、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上名录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以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预审、备案;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要求(具体监管要求由我局另行发文);定期开展固体废物重点产生源、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以及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各区县环保局对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以及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2 .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以及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日常环保核查和监管,协助我局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环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前期审查工作,配合我局做好各类专项性工作,及时将日常监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反馈我局。
三、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环境监督管理
上海化学工业区原区域范围仍由我局负责监督管理;原奉贤分区仍由奉贤区环保局负责监管;原金山分区仍由金山区环保局负责监管。
四、关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
关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的要求,我局将另行发文。
五、关于污染事故处置和信访调处
1 .各区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在第一时间到达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监测和现场处理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处置情况及时报我局。我局各应急处理处置队伍要加强对区县环保局的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及时组织开展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2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初次环境信访原则上由区县环保局受理,各区县环保局要提高调处能力和效果,防止重复信访。我局重点牵头处理领导批示和区县环保局长期得不到调解的重复信访件。
六、关于数据报送
各区县环保局要按规定将各类污染源监管数据(如现场监察、监督监测、排污收费、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及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等我局相关单位及处室(具体要求由相关单位及处室另行规定),我局相关单位及处室要及时汇总全市各类污染源数据,按时做好报送和分析工作。我局相关单位也要及时将市级监管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区县环保局,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