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2 颁布日期: 2011/10/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2
颁布日期: 2011/10/22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的通知》(环办〔 2008 〕 12 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名录管理, 2008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或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市环保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后,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 2008 年 2 月 1 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 老企业 ” ),应在 120天过渡期内申请列入临时名录, 2008 年 5 月 31 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我局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工作要求,定期公布和调整本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或名录,详细信息可在 “ 上海环境” ( www.sepb.gov.cn )网站查询。各区县环保局应按照《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 1 )的有关规定,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本辖区内老企业列入临时名录的现场审核工作。 三、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要求 1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进行审批环评和验收。 2 、各区县环保局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在 2008 年 2 月 1 日前已批复环评,但尚未竣工验收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应向企业做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向市环保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强化监督管理 1 、加强源头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突出重点,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等产生单位的管理,督促产生单位将电子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的无序流动。 2 、名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分级管理 根据本市污染企业环境监督 “ 分级管理 ” 和 “ 属地化管理 ” 的原则,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进行日常监管。若相关单位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日常监管。若相关单位同时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拆解、利用、处置,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监管。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全市电子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持工作。 3 、名录单位日常监管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对列入临时名录和名录内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和长效管理机制。 日常监管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检查和监督监测等形式。书面核查以要求列入临时名录和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每年年底上报运营报告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监测频次一年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要求详见 “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记录表(暂行) ” (见附件 2 )所列项目,监督监测指标按照环保验收监测指标进行。 五、管理信息上报要求 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应自做出处罚决定和结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2 、各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日常监管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暂行) 2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记录表(暂行) 附件一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 (暂行) 一、名录发布 (一)申请单位 1 、 2008 年 2 月 1 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 2008 年 2 月 1 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新企业”。 2 、 2008 年 2 月 1 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依本项的申请应在 2008 年 5 月 31 日前提出)。 (二)申请提交 新企业向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大沽路 100 号 1 楼受理大厅,电话: 23115715 ,接待日:周一、三、四全天,周二、周五上午) 老企业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地址:曹杨路 540 号 12 楼,电话: 62441694 转 837 分机,接待日:周二、四全天) (三)申请材料 1 、新企业 ( 1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后,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 1 )。 ( 2 ) 2008 年 2 月 1 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提交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和环评文件,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程序,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2 、老企业 ( 1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 2 )有关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关说明见附录 2 )。 所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类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市环保局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的,市环保局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区县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重点为《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应急机制、废物处置、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内容。 (五)临时名录管理 市环保局定期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向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通知单(附录 3 ),并以公告形式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上海环境 www.sepb.gov.cn )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二、名录管理 市环保局根据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抽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审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和名录,并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满三年,且符合《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名录,并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通知单。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但不符合《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中。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但不符合《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中。 被调整出临时名录或名录的单位,若要重新设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时,按《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附录 1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附录 2 :证明材料说明 附录 3 :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通知单样式和不予列入临时名录或名录通知单样式 附件二: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记录表(暂行) 企业名称: 日期: 序号 管理要求 检查情况 检查形式 备注 1 现场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原环保验收情况相符。 现场检查 2 内部管理和运营 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查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3 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查看培训记录 4 按照环保验收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查看监测报告 5 按照环保验收要求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去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规定。 查看处置协议(合同)、转移联单、发票等资料 6 根据环保部门管理要求,按时上报书面核查材料。 查看资料 7 现场作业情况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 8 作业场所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正常使用。 现场检查 9 拆解电子废物首先去除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并按规范和标准分类收集、贮存。 现场检查 10 现场各类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查看资料 11 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验收时的标准要求。 监督监测 检查人: 被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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