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章节编制技术要求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12/04 颁布日期: 2012/12/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12/04
颁布日期: 2012/12/04
沪环保评〔2012〕4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预防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发生,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固体废物评价部分的编制内容,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章节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章节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章节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工业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在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编制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表现不同,可以分为以污染影响为主的污染型建设项目和非污染型的即以生态破坏为主的生态影响型的建设项目,污染型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二类,一类是对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到处理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价;另一类是对集中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型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固体废物篇章的编写。 3.评价重点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在于分析清楚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及其特性预计产生量,对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采取的有关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将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措施的分析评价。 4.编制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1);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第1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施行)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2007年7月1 日实施) ,其中包括GB5085.1-2007 腐蚀性鉴别、GB5085.2-2007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GB5085.4-2007易燃性鉴别、GB5085.5-2007反应性鉴别、GB5085.6-2007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5.术语和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评价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全过程评价原则。对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再循环、再利用、处理直至最终处置(即从摇篮到坟墓) 实行全过程分析评价,采取相应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管理。 (2)坚持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将固体废物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再利用, 变废为宝;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利用源头控制、处理处置的方法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坚持环境风险最低化原则。固体废物的转移运输对环境安全存在巨大的不确定隐患,固体废物应遵循就地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无害化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 7. 固体废物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7.1 实测法 实测法是根据危险废物的流量及其浓度计算产生、排放量。有累计流量计的按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该方法通常被应用于气态和液态危险废物的产生、排放量的计算。 7.2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评价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7.2.1 统一借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7.2.2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企业年度的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7.3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7.4 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7.4.1 优先以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7.4.2 采用实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比对核算。 7.4.3 若产排污系数法、实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实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 8.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8.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第三步,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结合本市固废利用处置能力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 建设项目环评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见下表。 涉及章节 主要内容 工程分析 1.确定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其产生量,重点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 2.判断固体废物特性,区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析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1.分析工业固体废物包装、贮存中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2.分析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过程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预测其对水、大气环境的影响; 3.分析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可行性; 环境管理 1.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8.2 工程分析章节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分析应着重于工艺过程中各可能产生污染物生产环节的污染物产生情况,在工艺流程图中清晰标注出产生固态污染物、不纳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液态污染物以及反应过程中产生副产品的具体工程部位及其污染物去向。对有化学反应的建设项目,应详细列出化学反应和副反应。对工艺流程中各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明确其主要成分,并对照标准确定其性质,判断其固体废物类别。 8.2.1 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 列表(见样表1.1)说明建设项目副产物的名称、主要成分、形态(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和产生工序(并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注:可作为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除外) 样表1.1 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汇总表 序号 副产物名称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预测产生量(吨/年) 8.2.2 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8.2.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每种副产物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列表说明判定结果。 样表1.2.1 副产物属性判定表(工业固体废物属性) 序号 副产物名称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是否属工业固体废物 判定依据 注:判定依据应当按《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提供的内容填写。 8.2.2.2 危险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建设项目的工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步骤是:(1)固体废物产生工序或者所含成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2)固体废物所含成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附录A的,属于危险废物;(3)未列入《名录》的,应酌情提出是否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要求,并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组分,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1~7-2007)中选择合适的分析指标,作为危险特性鉴别的依据。(4)经《名录》判别属危险废物的,需将判定结果以列表形式(见样表1.2.2-1)说明;需作危险特性鉴别的,以表1.2.2-2的形式说明。 样表1.2.2-1 危险废物属性判定表1 序号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工序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废物代码 注:“废物代码”,经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废物代码。 样表1.2.2-2 危险废物属性判定表2 序号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工序 是否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鉴别分析的指标选择建议方案 注:“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一栏,填写除已经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它工业固废名称;“鉴别分析指标选择建议方案”一栏,填写该种固废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时,需分析的主要指标。 8.2.3 固体废物分析情况汇总 以列表形式(见样表1.2.3)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样表1.2.3 建设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分析结果汇总表 序号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或待分析鉴别) 废物代码 预测产生量(吨/年) 固体废物的来源分布和废物种类及产生量是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资料,应按建设过程、运营过程两个阶段进行核算和统计。废液应说明种类、成分、浓度、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有关问题;废渣应说明有害成分、溶出物浓度、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放量、处理和处置方式和贮存方法。并应算清“两本账”,即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量和实现污染防治措施后的污染物削减量,二者之差为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应算清新老污染源的“三本账”,即技改扩建前污染物排放量、技改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以新带老”污染物削减量及技改扩建后污染物排放量。其相互关系表述为:技改扩建前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技改扩建项目新增量=技改扩建项目完成后排放量。 8.3 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8.3.1 包装及贮存场所分析 建设项目中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别在独立的区域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贮存。建设项目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 l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建设项目中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贮存期一般堆放不超过1年,其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规定,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装在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8.3.2 环境影响分析 依据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管理的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地分析和预测。同时,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方案,评价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样表2 建设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评价表 序号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工序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或待分析鉴别) 废物代码 预测产生量(吨/年) 利用处置方式 委托利用处置的单位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 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 有害与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混放对环境的影响。 (2) 包装、运输过程中散落、泄漏的环境影响。 (3) 堆放、贮存场所的环境影响。 (4) 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环境影响。 在预测分析中, 需对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及最终处置(如建设项目自建焚烧炉、自设填埋场)可能造成的大气、水体、土壤的污染影响及人体、生物的危害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预测, 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8.3.3 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分析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对项目可研报告等文件提供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运行的可靠性评价,若所提方案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分析建设项目环保措施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项目采用污染处理工艺其污染物达标可靠性等、环保设施投资构成占总投资的比例,对固体废物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分析综合利用的可能性,对危险废物分析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由于其来源和种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其处理、处置方法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组成进行优化选择。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 (1)安全贮存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贮存设施的建设指标、分类贮存以及规范包装的要求,具体指标可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内容。 (2)规范利用处置方式: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评价结果,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逐一提出改进意见。 8.4 环境管理章节 1.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企业内部产生和收集贮存部门危险废物交接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的管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对于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本市危险废物运输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2.编制应急预案。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事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其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重大环境危险源等的风险程度,提出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成、工作职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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