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29 |
颁布日期: |
2010/01/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29 |
颁布日期: |
2010/01/29 |
沪环保评〔2010〕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我局《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沪环保管〔2008〕475号)的有关要求,针对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在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发布不规范问题,重申如下工作要求:
一、评价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因此,评价机构在媒体或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向网站或媒体提供建设单位环评工作委托书(或合同)或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发布信息的同意书。建设单位也可以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的共同名义发布信息。
二、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应按照《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发布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可参照附件一。
三、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同时,应提交经建设单位及评价机构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公开文本)(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以满足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需要。
四、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申请后,将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内容,向公众公开相关受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评价机构名称、项目受理日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公开文本)、受理信息发布日期、联系方式、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及时限(详见附件二)。其中,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评价机构名称等内容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制作;项目受理日期、受理信息发布日期、联系方式、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及时限等内容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具体情况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公开文本)由建设单位提供。
特此通知。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信息发布内容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信息主要内容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