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8/03 |
颁布日期: |
2010/08/03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8/03 |
颁布日期: |
2010/08/03 |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0]243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项目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适用于各种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其污染物浓度限值是综合各种环境功能的要求确定的,是基本要求。对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除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专用的水质标准。
因此,对于《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规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渔业水体,应同时满足GB 3838-2002和GB 11607-89的要求。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