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0/08/03 | 颁布日期: | 2010/08/03 |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0/08/03 | 
              
              	| 颁布日期: | 2010/08/03 |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0]243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项目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适用于各种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其污染物浓度限值是综合各种环境功能的要求确定的,是基本要求。对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除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专用的水质标准。
  因此,对于《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规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渔业水体,应同时满足GB 3838-2002和GB 11607-89的要求。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