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10/30 |
颁布日期: |
2001/10/30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10/30 |
颁布日期: |
2001/10/30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54号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和“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即0.7mg/m3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