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0/20 |
颁布日期: |
2005/10/20 |
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机
动车进出场地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运输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进出场地的机动
车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环境
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
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
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
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