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0/20 颁布日期: 2005/10/20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0/20
颁布日期: 2005/10/20
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机 动车进出场地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运输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进出场地的机动 车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环境 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 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 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 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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