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11/30 颁布日期: 2007/11/30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11/30
颁布日期: 2007/11/30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一、适用范围 1 二、核算原则 1 三、核算方式 2 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 第一节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 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 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 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 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 (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 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 (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 (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 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 第三章 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 第一节 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 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 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 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 第二节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 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 (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 (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 (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 (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 (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 (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 (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 (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 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 (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 (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 (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 (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 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 (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 (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 (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 第三节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 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 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的主要参数及核算结果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核算期COD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2-1) 式中: ―COD排放量,万吨 ―上年(半年)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第一节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 计算公式为: (2-2) 式中: ―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2-3) 式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2005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上(半年)年GDP,亿元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 计算公式为: (2-4) 式中: ―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 n为行业总个数。 =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 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如下: ① =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②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③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 数据来源: 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 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 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 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半)年与上(半)年相比。 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2-5) 式中: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 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1)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等措施,而形成的新增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2-6) 式中: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 (2-7) 式中: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 ―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 (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计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为: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 2、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3、对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 -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COD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 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1、经过深度治理,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2-8) 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2、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计算公式为: (2-9) 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3、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2-10) 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2-11) 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 —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期设施去除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且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资料。 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削减量。 5、对于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再生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量增长量较大时,也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主要采用产泥量、用电量等方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 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应为干泥产生量与污泥产生系数之比。 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0.0001-0.00012。 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为用电量与单位耗电量之比。 单位耗电量通常取0.2度/吨-0.35度/吨。 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为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 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80升/日-180升/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1)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2-12)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2)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 (2-13)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其中: (2-14)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COD削减量,万吨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2-15)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COD削减量,万吨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i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COD排放量,万吨 — 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出口COD浓度, 未在环统重点调查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不纳入计算范围。 2、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6)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新增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降低了出口浓度,处理水量变化量小于10%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7)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年日处理污水量,万吨/日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进水浓度,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出水浓度,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进水浓度,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出水浓度, 4、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8)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 5、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2-19)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吨/日; 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 ——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 ——第j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第j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 ; ——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 ,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 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20)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 ; ——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浓度, 。 2)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2-21)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第j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 ;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 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削减量主要是指关停工业企业或其生产设施形成的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 (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计算范围:列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核算削减量。 计算日期: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计算原则: 关停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核算期当年关停的,按照上年同期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核算期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一年的,COD削减量为上年同期环境统计排放量。 关停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停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应按照物料衡算或产生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 原来纳入环境统计中的企业群或者畜禽养殖群的淘汰关停,不能笼统计算整个企业群的关停削减量,应分别对每个单独企业的COD削减量进行核算。如无法分开计算,可按照等比例估算的方法计算削减量。 1、在环统中且为上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核算 某企业当年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取值。 2、在环统中且为当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的核算方法: 当年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与月份折算。计算公式如下: (2-22) 式中: ---当年削减量,万吨; ---核查期关停的月份; ---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COD排放量,万吨。 (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汰力度,对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关停核算部分削减量。对于此类取缔关停企业、设施,其COD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物料核算、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但该类企业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按照工业排放量的15%计)的20%。 结构减排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 1、淘汰、取缔、关停企业或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有具体关停时间(如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纪录、关停前后照片等)。 2、自然关停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闭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淹没等),不计算其COD削减量。 3、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COD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核算新增COD削减量。 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原有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参照工程减排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监管减排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 1、采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企业每月环境监测数据,取平均值计算核算期该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 2、监管减排考虑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实施清洁生产等情况下企业新增COD削减量,对其它情况不予认定。 3、清洁生产形成的减排部分,仅包括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而形成的稳定减排能力。其原材料消耗、进出口浓度、吸收率等主要参数,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前后的差值。各项参数取值以省级环保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为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部分以达标排放为核算依据,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文)的程序现场核查后的数据为准。 4、企业提高排放标准的COD减排项目只包括上年环境统计范围内执行旧排放标准的企业,新建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第三章 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核算公式为: E=E0+E1-R (3-1) 式中:E----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E0----上年(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E1----核算期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R----核算期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万吨。 第一节 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导致二氧化硫排放的增加量,核算方法为: E新 = E电 + E非电 (3-2) 式中:E新 ---- 新增SO2排放量,万吨; E电---- 新增火电SO2排放量,万吨; E非电--- 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指由于发电量、供热量增加导致二氧化硫增加的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3-3) 式中: ---- 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SO2产生量,万吨;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新增 SO2削减量,万吨; ----SO2释放系数,燃煤机组取1.6,燃油机组取2.0; ----新增发电、供热用煤平均硫份,%,计算公式为: (3-4) 式中: ---当年新投产第i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对于上(半)年脱硫设施投运而在当年满负荷运行的机组, 为第i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差额,煤炭消耗量差额是指核算期煤炭消耗量与上年同期脱硫设施已运行期间的煤炭消耗量的差额,煤炭消耗量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如无法获得,则按照公式 (3-5)核算。上述数据均无法获得时,可按月份近似计算。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个燃煤脱硫机组煤炭平均硫份,%;以电厂提供并经现场核查确认的分批次入炉煤质数据为准,并通过现场一个月以上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二氧化硫浓度和脱硫设施设计煤质参数加以核对。如果无法提供有效数据,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平均硫份的大者取值。如果各脱硫机组的数据无法提供或不全或失实,则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所有火力发电厂的加权平均硫份取值。 ----发电(供热)新增煤炭消耗量,万吨,按照统计数据取值,如果没有统计数据,按以下公式核算: (3-5) 式中: ---- 新增火力发电用煤消耗量,万吨; ---- 新增供热量用煤消耗量,万吨; ---- 新增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 新增燃气发电量,亿千瓦时;必须提供新增燃料气体消耗量。 ---- 新增火力发电量对应的发电标准煤耗,克标煤/千瓦时;原则上取320克标煤/千瓦时。核算期内,没有新投运和上年接转燃煤发电机组的地区,按照当年该地区全口径火力发电厂平均发电煤耗取值。 ---- 燃料与标煤转换系数,除个别省外,原煤与标煤转换系数 取1.4,燃料油与标煤 取0.7; ---- 新增供热量,万百万千焦;如果无法提供新增供热量,按火力发电量增长速度与上(半)年供热量之积估算。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个燃煤脱硫机组的综合脱硫效率,%;为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脱硫设施投运率指脱硫设施年(半年)运行时间与脱硫设施建成后发电机组年(半年)运行时间之比,须通过现场核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储存数据、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和上报环保部门停运时间确认。如无法提供有效数据,原则上各种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下列规定取值。石灰/石膏法、烟塔合一法、海水烟气脱硫设施等湿法为80%-85%,烟气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干(半干)法为70%-80%,简易脱硫(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为70%,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为60%-70%。单机装机容量大于20万千瓦(含)或享受脱硫电价的其他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脱硫工艺)为70%-80%,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已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且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按在线监测结果确定脱硫效率,否则脱硫效率为零。其他脱硫工艺,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脱硫效率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水膜除尘器、除尘脱硫一体化、换烧低硫煤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工艺,其脱硫效率为零。 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新增非电SO2排放量,采取排放强度方法核算,并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金属、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核算公式为: (3-6) 式中: ---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万吨;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万吨SO2/万吨煤;核算公式为: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上年非电SO2排放量取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上年全社会耗煤量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消费量,上年电力煤耗量按照各省上年度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及燃料消耗情况取值(参照附表3和附表4),并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校核。 ---核算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万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数据取值。如果无法按时提供数据,按下列公式估算: (3-7) 式中: ---上年度同期万元GDP能耗,吨标煤/万元;按照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取值; ---核算期各地预期的或政府已经公布的万元GDP能耗下降比例。 ---各地公布的国民生产总值快报数据,亿元; ---上年度各地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的比例,%;数据来源于各地统计年鉴。 ---核算期全口径电力煤炭消耗量,万吨;包括当年运行的常规燃煤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煤炭消耗量。 原则上,应逐一统计核实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燃料消耗量(热电联产机组包括发电和供热合计燃料消耗量),最终确定辖区内核算期发电煤炭消耗量。各电厂累计的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必须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快报数据一致,各电厂的发电量应与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一致。 如果无法统计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的有关数据,或者统计后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快报数据不一致时,燃料消耗量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3-8) 式中: ---核算期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各地区快报公布的当年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如果无法获得,可取上年平均发电煤耗数据。 ---上年同期非电煤炭消耗量,万吨;为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与上年电力煤耗量之差,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和上年电力煤耗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 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新增排放量,并与公式(3-6)算出的值比较,按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按照各地统计部门的快报数据。原则上,主要耗能产品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优先采用各地测试的排污系数或新建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数据反推的排污系数(取值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如无以上数据,则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应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粗钢二氧化硫排污系数西南地区取16公斤/吨,东北地区取2公斤/吨,其他地区取4公斤/吨;粗铜、铅、锌、原铝、镁和钛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分别为45公斤/吨、85公斤/吨、60公斤/吨、15公斤/吨、20公斤/吨和18公斤/吨;吨氧化铝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为2.0公斤/吨;水泥为0.311公斤/吨;焦碳为2.5公斤/吨。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后,吨产品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统一按照分地区的普查数据调整。 核算期内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显增加或下降的地区,按统计口径的消耗量和吨油二氧化硫产生系数调整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核算期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用监察系数法对该地区SO2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校正: E1 = E新 + E非正常 (3-9) 式中:E1 ---该地区新增SO2排放量,万吨; E新---新增SO2排放量核算结果,万吨,见公式(3-2); E非正常---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万吨,核算公式为: E非正常= (3-10) 式中: ---第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年(半年)SO2产生量,万吨,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脱硫设施指核查期期间所有投入运行(包括新增脱硫工程和以前运行)的工业企业治理二氧化硫系统,包括燃煤电厂脱硫、燃煤锅炉脱硫、烧结机脱硫、有色冶炼烟气脱硫、焦炉烟气脱硫和其他脱硫设施。 ---第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年综合平均脱硫效率,%,同公式(3-3); ---第i个非正常企业的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8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治理工程、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和加强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新增连续稳定的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11) 式中, ---新增工程削减量,万吨; ---新增结构调整削减量,万吨; ---新增监督管理削减量,万吨; 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指,老污染源的具有连续长期稳定减排SO2效果的烟气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削减的量,具体包括电力行业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统称为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黑色冶炼行业(炼钢、炼铁和铸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和其他脱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12) 式中: ---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黑色冶炼行业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万吨;   ---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其他脱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石油化工)新增削减量,万吨。 (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燃煤(油)机组均为现役机组,包括常规燃煤(油)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机组没有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但其所在企业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的均计算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现役燃煤脱硫机组,也包括已经投入运行现役脱硫机组煤炭消耗量变化引起的削减量的增减。 (3)、2006年1月1日后投运的燃煤机组但其脱硫设施隔年建成的,不作为现役机组,其新增削减量,按公式(3-3)计算。 (4)、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一个电厂有多台机组且没有分机组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时,应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发电量或煤炭消耗量或煤电装机容量在该企业所占份额与2005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机组环统排放量。企业排放量由多种污染源组成(如钢铁厂的自备燃煤机组、炼焦炉和烧结机等)时,按照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该机组所占排放份额与2005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设备排放量。新增排放量不能大于该设施治理前的排放量。 (5)、现役脱硫机组由于增容、提高能效等形成的减排量均计入本核算期削减量,脱硫机组由于检修而导致发电量减少带来的排放量变化的不计削减量。 (6)、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由于煤炭硫份降低、发电量(供热量)减少(增加)等因素引起排放量的变化,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 (3-13) 式中: ---核算期新投运现役燃煤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 ---上(半)年现役燃煤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新增削减量,万吨; ---脱硫设施已运行满一年机组而在核算期发电量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万吨; ---脱硫设施改造提高效率在核算期新增削减量,万吨; ---现役燃煤机组气体燃料替代煤炭在核算期新增削减量,万吨; (1)新投运现役燃煤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 (3-14) 式中: ---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优先采用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应使用分月发电量校验,如无法获得以上数据,则按脱硫机组投运月数比与该机组全年煤炭消耗量进行折算。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燃煤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 ---煤炭平均硫份,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新增现役发电机组建成并投运脱硫设施个数。 (2)接转现役燃煤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 (3-15) 式中: ---上(半)年第j个现役燃煤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下的煤炭消耗量差额。煤炭消耗差额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应使用分月发电量校验,如无法获得以上数据,则按月份折算。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上年接转第j个现役燃煤脱硫设施的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 ---煤炭平均硫份,为上年接转第j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上年接转现役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个数。 (3)发电量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3-16) 式中: ---已运行满一年的脱硫机组(包括现役和“十一五”期间投运的脱硫机组),由于新政策实施原因导致煤炭消耗稳定增加(减少)量,如节能环保电量调度、电量交易、装机容量增加等导致发电小时数增加,发电量稳定增加(减少)。煤炭消耗增加(减少)量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应有相应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支持。 ---综合脱硫效率,为发电量有变化的第k个脱硫机组的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 ---煤炭平均硫份,发电量有变化的第k个脱硫机组的上年环境统计中煤炭平均硫份,%。 ---核查期已运行满一年且发电量有所增加的脱硫机组个数。 (4)脱硫设施改造新增削减量 脱硫设施技术改造新增削减量主要包括已运行的脱硫设施经过工艺改变(如由原低效简易脱硫和NID工艺改造为高效湿法工艺等)、增加高效脱硫设施(如炉内脱硫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加尾部脱硫装置等)和因设计或煤炭硫份大幅度变化导致原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改造为达标排放等措施,核算公式为: (3-17) 式中: ---上(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第x台燃煤脱硫设施的二氧化硫削减量,万吨,包括核查期以前所有投运的燃煤脱硫设施。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没有削减量的,按产生量与排放量之差计算。 ---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个燃煤脱硫机组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取值参照公式(3-14)、(3-15)和(3-16)。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个燃煤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 ---煤炭平均硫份,为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个燃煤脱硫机组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核查期新改造投运的脱硫机组个数。 (5)燃气替代煤炭新增削减量 燃气替代煤炭新增削减量主要指用气体燃料替代发电(供热)锅炉全部或部分用煤(或重油)等方法而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包括所有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油)发电机组,不包括燃气发电机组。核算公式为: (3-18) 式中: ---第y台锅炉被气体燃料替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取值参照公式(3-14)、(3-15)和(3-16),原则上,被替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以统计数据为准,并按照燃气量等热值替代原煤量(重油)的方法校核。校核公式为: (3-19) --- 第y台锅炉替代用燃气量,万m3; ---第y台锅炉替代气体燃料发热值,千克标煤/立方米,以实测为准;无法提供的,取附表6中各种燃料的平均热值。 ---第y台锅炉燃用煤炭的平均硫份,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硫份为准。 ---第y台锅炉替代气体燃料硫份,原则上,取值为0,但使用未脱硫的焦炉煤气或高炉煤气替代时,应考虑硫化氢浓度和转换为二氧化硫系数。 ---燃气替代的锅炉个数。 3、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原则上,现役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该机组所在电厂平均硫份为准,没有硫份数据的(如企业自备电厂),以现场核查煤炭硫份为准。现场核查时,通过分批次入炉煤质、脱硫系统设计煤质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入口二氧化硫浓度数据分析,确定实际煤炭硫份。 (2)、若现场核查某新增脱硫设施的实际煤炭硫份与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平均硫份差别在20%以上的,新增削减量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硫份对应的产生量与实际硫份对应的脱硫后排放量的差为准。 (3)、2005年当年建成投运但没有统计二氧化硫排放量或排放量明显低于满负荷运行时产生量的燃煤机组,核查期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后,核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时不以2005年基数为准,而以核算期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数据为准。 (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黑色冶炼企业的生产工艺采取烟气脱硫工程的,包括炼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炉(链篦机-回转窑、竖炉和带式炉)烟气脱硫、机械铸造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均核算二氧化硫削减量。削减量自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 (2)、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应连续稳定运行,新增削减量计算参数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为准,没有监测数据的,按照脱硫系统设计参数核算新增削减量。新增削减量须用烧结矿产量校核,烧结矿二氧化硫产污系数2-16公斤/吨烧结矿。 (3)、新增削减量应小于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企业有多台烧结机的,应按安装脱硫设施烧结机的生产规模(或烧结机面积)在该企业总生产规模(或总烧结机面积)所占份额与上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单台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的新增排放量不能大于治理前的排放量。 (4)、烧结机(球团炉)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减少),不计新增(减)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公式 (3-20) 式中, ---第i台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入口二氧化硫浓度,mg/Nm3;二氧化硫浓度一般在300-3000毫克/标准立方米之间,某些地区以国产矿为主要烧结原料的二氧化硫浓度在2000-5000毫克/标准立方米之间。 ---第i台烧结机脱硫系统入口烟气量,Nm3/小时;每生产1吨烧结矿,烟气量约为3000-4300 m3,按烧结面积计,则为70-95 m3/(分钟?平方米)。脱硫系统只处理部分烟气的, 应以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准。 ---第i台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出口二氧化硫浓度,mg/Nm3; 应以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准。脱硫效率需有经验数据验证。 ---第i台烧结机脱硫系统入口烟气量,Nm3;原则上, = 。 ---第i台烧结机脱硫设施运行时间,小时。 (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工业燃煤锅炉采取烟气脱硫工程的,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 (2)、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艺包括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换烧低硫煤、燃煤量减少等不计二氧化硫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的公式 (3-21) 式中, 各个参数选取同公式(3-14)和(3-15)。按照此公式核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必须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校核。 (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到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各种冶炼炉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减排量。 2、铜、铝、铅、锌、镍、锡、锑、镁、钛、汞十种有色金属的各种冶炼炉(闪速炉、电炉、反射炉、白银炉、鼓风炉等)烟气脱硫工艺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脱硫效果。原有回收硫酸工艺采取一转一吸系统改为两转两吸系统,根据改造设计参数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新增削减量。 3、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生产设施与“十一五”期间投产的生产设施(包括原有设施扩能和新建设施)采取烟气混合,而进入同一个脱硫设施处理后排放时,仅核算原有生产线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新增削减量应使用副产品(硫酸或亚硫酸钠等)增加的产量校核。 4、新增削减量应小于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企业有多台冶炼炉且没有单台炉环境统计排放数据的,原则上,按实测单台冶炼炉的排放量为准,若无法提供,各冶炼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上年金属产量和产污系数法折算,产污系数按附表5取值,单台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的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按产污系数法折算出的环境统计排放量。 5、企业金属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变化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3-22) 式中,各参数符号的选取同公式(3-20)。 (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炼焦企业的各炼焦炉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的,自脱硫设施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日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 (2)、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包括HPF法、PDS法、AS法、改良A.D.A法、塔-希法、FRC法、真空碳酸盐法等方法。其脱硫效率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监测数据为准。 (3)、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企业有多台炼焦炉且没有单台炉环境统计排放数据的,各炼焦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焦炭产量和产污系数法折算,产污系数按附表5取值;单台炼焦炉脱硫工程的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按产污系数法折算出的环境统计排放量。 (4)、企业焦炭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变化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5)、对于经常规脱硫工程净化后、用于城市供气或用作化工生产原料气需进一步进行精脱硫的部分煤气,按精脱硫塔实际运行情况参照实施。 (6)、热装热出清洁型焦炉余热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减排量核算烟气脱硫可参照锅炉烟气脱硫设施核算方法实施。新增削减量包括核算期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脱硫设施形成的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3-23) 式中: ---核算期新投运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 ---上(半)年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新增削减量,万吨; (1)新投运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 (3-24) 式中: ---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通过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第二个月算起的洗精煤消耗量,万吨;洗精煤消耗量优先采用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并根据焦碳产量校核:洗精煤消耗量为焦碳产量除1.33。应有分月焦碳产量支持。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煤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 =95%。 ---洗精煤平均硫份,为核算期现场核查洗精煤的平均加权硫份,%,并提供洗精煤的洗煤厂名单。 ---新增脱硫设施个数。 (2)接转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 (3-25) 式中: ---上(半)年第j个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下的洗精煤消耗量差额,万吨。洗精煤消耗差额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并根据焦碳产量校核:洗精煤消耗量为焦碳产量除1.33,应有上年和当年分月焦碳产量支持。 、 ---同公式(3-24)。 ---上年接转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个数。 (3)新增削减量的校核 炼焦炉新增煤气脱硫设施(包括当年投运和上年接转)新增削减量在现场核查时应通过下列公式校核, (3-26) 式中: ---第i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入口H2S浓度,mg/Nm3; ---第i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入口煤气流量,Nm3/h; ---第i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出口H2S浓度,mg/Nm3; ---第i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出口煤气流量,Nm3/h; ---第i座焦炉煤气脱硫设施配套运行小时数,h/a; H2S浓度主要来自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煤气流量以焦炉煤气流量计显示结果为准,并参考物料平衡参数进行复核(每生产1吨干焦炭约产生煤气量400~500m3);运行小时数以焦炉煤气脱硫设施岗位实际运行记录为准,并参考脱硫设施耗电量进行复核。 公式(3-26)与(3-24)和(3-25)的计算结果有差异时,按取小值原则取值作为单套煤气脱硫设施的新增削减量。 (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原则 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炼厂干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核算原则为: (1)、按照新增清洁燃料消耗量等热值原则核算替代原煤量。各地清洁燃料发热值优先采用测试数据,没有测试数据按附表6热值取值。 (2)、被替代的原煤硫份按照所在城市或企业煤炭平均硫份取值。 (3)、2005年以前投产并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的原油炼制和炼焦企业,煤气安装脱硫设施并替代原煤的,既核算煤气脱硫新增削减量,也核算替代原煤而导致的新增削减量。“十一五”期间投产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企业)脱硫措施部分不核算其新增削减量,只核算替代原煤新增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清洁燃料替代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27) 式中, ---第i个燃煤设施燃气替代的煤炭量,万吨; ---第i个燃煤设施燃气替代的煤炭平均硫份,若企业内部替代,其硫份按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燃料煤硫份取值,没有环境统计数据的地区平均硫份取值。 (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指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炼化装置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降低了重油和石油焦等产品的硫份,使该企业内部以其新产品为燃料的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减少量。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核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十一五”期间投产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企业)采取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2)、核算用参数原则上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核算结果须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校核。 (3)、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3-28) 式中: M---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后的重油和石油焦用于替代本厂燃煤(重油、石油焦)的量,万吨; ---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前后重油和石油焦硫份差,%; ----重油和石油焦中硫转化为SO2释放系数,1.9—2.0; ----厂内原设施已运行的脱硫设施脱硫效率; 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企业须提交相应资料在省级环保部门逐一审查和督察中心现场核查基础上,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最终审定。 (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其他生产过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脱硫的新增削减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应提交脱硫系统设计书、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主要是指在核算期企业关停排放二氧化硫的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形成的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关停小火电确认书、企业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监查纪录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有具体关停时间,必须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应当提供有关照片。原则上,各级政府颁布的关停计划中提出的拟议淘汰关停时间不作为关停与否和具体关停时间确认的主要依据。 2、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关停部分生产线和生产设备没有环境统计数据的,根据整个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通过物料衡算法按排污系数和上年产品产量折算新增削减量。 3、核算期当年关停的,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按关停月数和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一年的,按未关停的月数核算新增削减量。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中企业淘汰关停时间或地方上报材料的关停时间与核查不一致时,以核查确定的实际关停时间为准。 4、“十一五”期间投产(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后又被取缔关停的企业、设施,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5、自然停产或减产的企业,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不核算其新增削减量;处于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一律不核算新增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减排核算方法核算新增削减量。 6、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根据设施实际排放强度与该地区平均排放强度之差计算削减量,并一次性结清。 7、没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削减量(详见附表5)。各关停项目新增削减量一律按实际削减量的50%核算,但核算期关停项目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的10%。核算期当年关停和上年关停的,应列出名单、投产时间、生产能力和上年产量。凡经确认在核算期关停的,新增削减量一次性结清,不做跨年度核算(上年度关停的不再核算新增削减量)。 8、凡在核算期已经确认的取缔关停企业、设施全部进入减排项目数据库并公布,企业通过更换名称、关停后再生产、现场核查没有该企业的、重复关停的等,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核查被查出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 (3-29) 式中, ---关停小煤电机组新增削减量,万吨; ---小机组与大机组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万吨; ---关停有烧结机的小钢铁新增削减量,万吨; ---同步关停涉水行业燃煤锅炉新增削减量,万吨; ---关停其他落后产能(如有色冶炼、建材、炼油等)新增削减量,万吨。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淘汰小火电机组,是指永久关闭的机组及动力装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停机组的名称、装机容量和日期为准。因调峰、检修等原因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自然减少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关停燃气和柴油机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永久关闭的小火电机组,依当年发电量或耗煤量与上年的变化确定当年该机组新增削减量,单台小火电机组关停全年新增量核算公式为: (3-30)或: (3-31) 式中: ---关停小火电的月份; ---关停小火电机组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 ---分别为关停机组核算期当年和上年的燃料消耗量,万吨;如果没有燃料消耗量数据,则用发电量折算。发电厂有多台发电机组而无法逐台分开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和发电量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估算: (3-32) 式中: ---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MW; ---关停小火电机组上年同期发电小时数,小时;上年已关停的,用隔年发电小时数; ---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 ---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全厂煤炭平均硫份,%。 (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因发电量交易导致小火电机组发电量减少,核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核算时需要提供小机组与大机组进行电量交易的电厂名称、机组号、电量交易额度、实施日期和政府批准文件。如在公式(3-16)已经核算的,不再核算新增量。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33) 式中: ---小机组与大机组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万吨; ---小机组交易出电量对应的SO2排放量,万吨; ---大机组接收同等电量对应的SO2排放量,万吨; ---大机组与小机组交易的发电量,亿千瓦时; 、 ---分别为小火电机组和大机组的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 、 ---分别为小火电机组和大机组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全厂煤炭平均硫份,%。如果小火电机组电量交易到当年新投产燃煤机组中,大机组的煤炭硫份按公式(3-3)取值。 ---大机组的平均脱硫效率,按公式(3-3)取值。如果发电量交易到没有脱硫设施的大机组中, 按100%取值。 (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关停、淘汰小钢铁,包括关闭小炼铁、小铸铁和小炼钢炉等。关闭小钢铁,凡烧结机、炼焦炉并同步关停的,核算新增削减量;只淘汰烧结机、炼焦炉,而不关闭高炉和炼钢炉的,也核算新增削减量。只关闭小高炉、熔铸炉、炼钢炉(转炉和电炉)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关停小钢铁依当年粗铁产量或烧结料产量与上年同期的变化和排污系数确定当年新增削减量,关停小钢铁全年新增量核算公式为: (3-34) 式中: ---上年同期关停小钢铁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钢铁厂(铸造厂)有多个烧结机而无法逐台分开排放量的,关停烧结机的排放量按烧结机规模(产量),按附表5排污系数取值。 、 ---分别为当年和上年关停烧结机核算期的烧结料产量,万吨。烧结料须用粗铁产量校核,1吨粗铁约需要1.5-2.0吨烧结料。 在核算上年同期关停的小钢铁在当年新增削减量,按月份折算。 (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按照第二章确认的名单核算新增削减量,削减量按该设施的的二氧化硫排放系数与该地区非电平均排放强度之差计算削减量,并一次性结清。 (3-35) ---同步关停涉水企业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 ---上年关停企业所在地区的非电排放强度,吨SO2/吨煤;按公式(3-6)的原则取值; ---同步关停涉水企业燃煤设施的排放系数,吨SO2/吨煤; (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淘汰其他落后产能,包括炼焦炉、水泥窑、有色金属冶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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