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19 颁布日期: 2009/08/19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19
颁布日期: 2009/08/19
(环办〔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加强群众环保举报受理、办理工作,积极推进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建设,实现“对群众的有效环保举报,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承诺,我部制定了《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998046,68998030   传真:(010)68998042   附件: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   一、填报要求:   对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填报的文字信息,应力求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填报形式:   对转办群众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填报形式包括三部分:复函电子件、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意见。   “复函电子件”是指由主管领导签发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的电子文档,作为附件上传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   “调查处理结果”是指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描述举报件查处情况的栏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录入主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录入的文字信息可供系统查询。   “答复举报人意见”是指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中填写答复举报人意见的栏目,内容是应向举报人答复的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政策解释。该栏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录入,录入后的文字将通过系统转化为语音供举报人拨打010-12369电话进行查询。   三、复函内容规范:   (一)正文起始部分   1. 行文名头为环境保护部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2. 复函引用举报件的登记编号;   3. 明确调查处理的具体部门;   4. 明确环保部门进行调查的时间;   5. 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做出明确说明。   (二)被举报企业的基本情况   1. 企业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的名称、地点、所处环境功能区、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证照、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2. 企业的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及防治效果。   (三)被举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   1. 列出企业存在哪些环境违法问题,并标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2. 有监测报告的,要写明具体的监测日期、监测数据及应执行的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1. 对需要进行限期治理、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限期整改的举报件,要写明准确期限,并提出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2. 若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治工作,将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3. 对已进行行政处罚的,明确写出做出处罚的日期及具体处罚金额;   4. 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要写明做出决定的机关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五)答复情况   1. 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要注明答复情况,包括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进行答复、举报人是否满意等;   2. 未进行答复的案件应注明未答复原因。   四、调查处理结果填报规范   “调查处理结果”栏填报的内容应与复函内容一致。   五、答复举报人意见填写规范   “答复举报人意见”栏填写的内容应以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和企业的整改措施为主;措辞应为官方口径,不宜过于口语化;语言文字力求言简意赅,切忌空话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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