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6 颁布日期: 2010/09/06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6
颁布日期: 2010/09/06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0]26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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