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污水用于草坪绿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4/04/22 | 颁布日期: | 2004/04/22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4/04/22 | 
              
              	| 颁布日期: | 2004/04/2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用于草坪绿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0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单位草坪绿化用水量如何扣除的请示》(闽环保法〔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鼓励节约用水,排污单位处理达标后用于自身绿化浇灌的污水,可从其污水排放量中核减。其他单位浇灌草坪用水量的经验数据,不能直接作为核定另一些单位浇灌用水量的依据。 
  福州市环保局反映的某企业产生的污水是否全部用于自身绿化浇灌或者存在偷排情况,以及浇灌用污水渗入地下是否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等问题,环保部门应对其加强监测,在掌握有效证据后依法处理。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